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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韩某某、仇某某提起公诉
2020-02-24 09:41: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仇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在徐州市鼓楼区闫沃村、徐州市铜山区田巷村其租用的民房内,未经“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未经“国缘”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未经“五粮春”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将白酒销售给仇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生产假酒的民房及驾驶的轿车进行搜查,依法查扣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国缘”、“五粮春”注册商标的白酒24瓶、24瓶、28瓶、56瓶、120瓶,价值人民币近2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仇某某明知韩某某销售的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韩某某处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