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7年2月16日在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2017-05-05 14:37: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文件(十六)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16日在徐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筱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十五届人大会议决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市检察院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检察工作优秀奖,连续2届被评为全国“基层院建设组织奖”。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维护诚信有序市场环境。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新徐州建设意见》,增强服务发展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妥善处理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012年至2016年,起诉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362人。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三重一大”工程项目等职务犯罪,维护政府投资安全。制定《保障服务全市产业科技创新实施方案》,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92人。2016年,打击侵权盗版工作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有功单位”一等奖,田易龙侵犯著作权案被评为“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高度重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调“三个平等”“四个并重”“三个慎重”,防止因司法办案不当影响企业发展。 

  ——着力服务保障民生。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起诉884人,查办渎职犯罪36人。完善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机制,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135人,查办渎职犯罪16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等犯罪。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将8159名符合低保条件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2016年,推动相关部门为285名孤儿购买重大疾病和交通意外公益保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做好对口帮扶村精准扶贫工作,选派优秀干警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帮助争取建设资金160万余元,确保按期脱贫。 

  ——着力保障美丽徐州建设。制定《检察机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定基层检察院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开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件,批捕121人,起诉792人,查办渎职犯罪12人,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微山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等工作。环保执法联动机制被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奖”。 

  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批捕22390人,起诉46795人,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破坏活动。建立公检法协作机制,批捕黑恶势力、毒品等犯罪2091人,起诉2777人;批捕“两抢一盗”、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8769人,起诉13749人;批捕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342人,起诉1551人。坚决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批捕257人,起诉590人。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被评为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和“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经典案例”。 

  ——注重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2585人,不起诉517人。围绕防风险促稳定,完善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刑事和解等机制,加强社会关系修复。发布司法为民公开承诺,加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设。贾汪区等5个检察院分别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文明接待室”。鼓楼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该机制被评为“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优秀案例”。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为452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对学校、医院等重点领域治安防控,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注重结合类案加强分析研判,强化粮食收购环节资金监管建议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同志批示肯定。全面落实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未成年人检察特别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检·爱》等微电影多次在全国评比中获奖。3起案例被评为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十大案例”。2016年,铜山区检察院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在人口集中的乡镇、社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派驻检察室(站)38个,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三、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在全省率先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推动监督关口前移。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480件;纠正漏捕243人、漏诉491人。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11件,法院改判、发回重审54件。2016年,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指导意见》《刑事抗诉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2起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侦查活动监督、刑事抗诉案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315件次。持续推进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纠正68人次。深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17人。2016年,暂予监外执行调研报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参阅件》采用。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5次,纠正脱漏管41人。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重新收押157人等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沛县等2个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监督格局。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97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以及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提出抗诉94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66件。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06件。同时,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申诉案件做好教育疏导,维护司法权威。5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例选》。2016年,开展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行动,提出检察建议79件,法院采纳率93.7%。2起案件被评为全国民事行政检察精品、优秀案件,推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专题会议上发言交流。 

  ——强化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建设。全面贯彻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和公安机关会签《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引导侦查案件629件。制定严防冤假错案意见,依法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827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构建新型检法关系,提升公诉人出庭能力,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156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115次。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完善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规定,全面推行电子卷宗并主动向律师提供,促进检律良性互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检察日报》头版报道。 

  四、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突出抓好大要案查办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立案查办职务犯罪890件115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6亿余元。其中,查办贪污贿赂犯罪856人、渎职侵权犯罪300人。查办大案632件、百万元以上案件241人、千万元以上37人,渎职重特大案件109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51人,厅局级干部9人、省部级干部2人。依法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张凯南等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镇江市原副市长李卫平受贿案等在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016年,成功办结并起诉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杜善学,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等山西1·23系列专案。与纪委密切配合,发挥纪法衔接合力作用,立案查办铜山区政协原主席高斌、贾汪区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宇受贿案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军民涉嫌挪用公款等大要案。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行政执法人员356人、政法机关人员56人。 

  ——突出抓好专项查案行动。深化侦查一体化、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信息引导侦查,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三农”等领域职务犯罪845人。开展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路政、税务、农机补贴、高效渔业补贴等领域小专项活动,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132人,其中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9人。 

  ——突出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预防,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26件。坚持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2份报告被评为全国“百优年度报告”。深入开展预防教育进党校、“预防邮路”等活动。泉山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开展“检察长宣讲团”活动,新沂市检察院马陵山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百优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0个有行贿记录的单位、个人被取消投标资格。 

  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增强检察工作活力 

  ——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任程序,2016年,完成首批417名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充实办案力量,激发改革红利。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建立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等专业化办案组织,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持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主动作为,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共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平台接入成员单位247家,录入案件8027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35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7092件,监督立案40件。2016年,配合人大常委会出台全国省辖市首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两法衔接”机制被评为徐州市创新奖。 

  ——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作为全省公益诉讼制度改革7个试点院之一,在全省率先完善内部信息平台,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按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54件。2起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通报。2016年,起诉的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全国第一起开庭审理的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 

  六、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深化检务公开。推行“互联网+”新模式,配合人大常委会出台全国省辖市首部《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决定》。依托检务公开平台,公开程序性信息31131件,发布法律文书13145份、重要案件信息876条。全面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43个,发布检察信息2.4万余条。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2016年,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刑事申诉案件54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强化内部制约。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纠正不规范情形1231条。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全省率先制定《司法办案规范细则》。严格执行八项禁令、涉案财物管理等规定,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监督。健全司法档案、检务督察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两个规定”。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业绩评价激励作用充分发挥,39起案件被评为全省精品、优质案件。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配合开展刑罚执行监督、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等司法检查,对反馈问题逐项整改。配合政协开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等工作专题调研,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代表、委员提出的15件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并及时答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作用,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监督事项告知800余件,针对“七种情形”案件启动监督程序68件。主动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2016年,起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或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撤诉22人,不断改进工作。 

  七、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扎实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灵魂工程,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职业精神培育,引导检察人员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强化典型示范,开展“十佳检察官”评选、“忠诚履职争做合格党员”主题演讲比赛等活动,涌现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反渎职侵权局等一批先进典型,激发正能量。 

  ——扎实推进素质能力建设。以培养专门型、实战型等人才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380期,累计培训2.7万余人次。贴近实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出全省“十佳能手”、业务标兵38人。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注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69人获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9人获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调研骨干人才等称号。检察信息工作岗位轮训等人才培养机制成效显著,2016年,信息工作历史性进入全省检察机关首位,再次位居市直机关前列。 

  ——扎实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对11个县(市)、区检察院开展巡察,组织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管理和监督。丰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明察暗访,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检察人员。严肃查处违纪检察人员6人,切实防止“灯下黑”。 

  ——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三解三促”等制度,夯实工作根基。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云龙区、邳州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睢宁县等5个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深入推进电子检务工程,高标准建成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查询云平台等系统。邳州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2016年,“移动检务系统”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开发三等奖,语音分析系统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徐州检察勠力同心砥砺奋进的五年,是徐州检察敢于担当勇创佳绩的五年,是徐州检察风清气正迈上新台阶的五年。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社会各界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来的实践,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才能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必须牢固树立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理念,坚持立足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实现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必须牢固树立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争先创优,才能不断增强检察工作活力;必须牢固树立从严治检理念,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才能不断夯实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根基。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举措能力有待进一步改善提升;二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三是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尚未杜绝,高层次专家型人才不多,队伍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检务管理不够精细,信息化建设与实际需要还有差距,基层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安排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三个强化”和“四化”要求,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站高一步、想深一步、看远一步,努力实现徐州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提质升级、全省争先领先、全国有为有位,为发挥“三个作用”、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自觉服务全市发展大局。深入实施服务新徐州建设“20条意见”,依法及时追究和惩治各种侵犯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的犯罪。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产权保护“22条意见”、服务健康中国“20条意见”,加强产权保护特别是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营造公正、规范法治环境。 

  二、更加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政治警觉,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加大对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机制,扎实做好各类矛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三、更大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对党和人民事业、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对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稳步推进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专项预防,协助完善内控机制。 

  四、更加聚焦做实监督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突出法律监督属性,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做实刑事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大力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真正以监督质效,树立检察机关公信力。 

  五、更加扎实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办案组织,落实办案责任,加强职业保障,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益。统筹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 

  六、更加有效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理想信念,确保忠诚可靠;强化业务素能建设,提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强化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确保清正廉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检察”,推进检务保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强化监督制约,改进代表、委员联络方式方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新起点上奋力开创徐州检察工作新局面,在发挥“三个作用”、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征途中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 

相关用语说明

  1.田易龙侵犯著作权案(见报告第2页第10行):2010年5月,田易龙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速酷电影”(www.suku.cc)网站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经徐州市检察院起诉后,田易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2.三个平等(见报告第2页第12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3.四个并重(见报告第2页第12行):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合法权益并重,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 

  4.三个慎重(见报告第2页第12行):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 

  5. 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见报告第3页第18行):2009年至2013年间,仲伟、窦玉刚、樊宇肖等人单独或先后交叉结伙,以私自编造、设立或冒用的“中央数字电视聚焦前沿”、“中国基层党建网”、“国务院新闻办外文局中国报道”等媒体记者、网络记者、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名义,以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或者以广告宣传的名义,敲诈勒索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款物共计人民币237.92万元。经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仲伟、窦玉刚、樊宇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和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 

  6.司法为民公开承诺(见报告第4页第2行):包括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渠道、加强群众举报办理答复工作、依法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积极推进“民生检察”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等八项承诺。 

  7.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见报告第4页第2行):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成并对外开放,统一部署设置“12309民生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远程视频接访、案件管理查询、案件当事人接待、律师办案、行贿档案查询、检务公开、法律救助、检调对接”等功能平台,设置律师阅卷室等功能用房,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一站式”窗口服务。 

  8.司法救助(见报告第4页第6行):指对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补助,彰显人性关怀,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9.社会调查(见报告第4页第12行):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司法机关妥善处理涉案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据。 

  10.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4页第12行):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果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派驻检察室(见报告第4页第17行):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在重点乡镇等地设立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联络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2.侦查活动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20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3.审判活动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23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14.刑事执行监督(见报告第5页第5行):又称刑事执行检察,指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改革部署,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在工作职责变化方面,除了原有的对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外,还增加了对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责。 

  15.社区矫正(见报告第5页第10行):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缓刑、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6.虚假诉讼(见报告第5页第19行):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等手段提起诉讼,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7.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6页第3行):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7月20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这项改革作出具体安排。 

  18.非法证据排除(见报告第6页第7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19.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7行):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电子卷宗(见报告第6页第11行):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将传统的纸质卷宗转化为方便管理、易于操作的数字化卷宗。 

  21.侦查一体化(见报告第7页第7行):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在检察长领导下,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22.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见报告第7页第18行):全称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是指人民检察院按年度撰写的有关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的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以有效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综合效应。 

  23.预防邮路(见报告第7页第21行):指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邮政通信服务有机融合,利用广大邮政投递员走千家、进万户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形成覆盖城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24.检察长宣讲团(见报告第7页第22行):为提升检察预防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我市检察机关经过调研,成立了检察长宣讲团,组织两级院检察长走进机关、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件剖析、咨询约谈等形式,宣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监督、参与预防工作的热情,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赢得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肯定。《检察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 

  2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8页第1行):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 

  26.司法责任制(见报告第8页第7行):是指为了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具体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处(科)长均编入办案组担任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27.两法衔接(见报告第8页第10行):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刑事诉讼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属行政违法的案件依法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制度、途径以及配套措施的综合体系。 

  28.公益诉讼(见报告第8页第18行):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9.诉前程序(见报告第8页第20行):全称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30.检务公开(见报告第9页第4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事项。 

  31.检务公开平台(见报告第9页第6行):是指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三大平台。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网址为www:ajxxgk.jcy.cn/html/gj/js/xzs 

  32.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见报告第9页第12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研发融办案、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信息平台。 

  33.八项禁令(见报告第9页第14行):全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证,严禁违法违规办案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 

  34.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两个规定”(见报告第9页第15行):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5.人民监督员(见报告第9页第22行):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以下7种情形案件进行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36.“四化”(见报告第12页第22行):第十七次江苏省检察工作会议上,省检察院党组确立“十三五”时期全省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全国领先”的总目标,并提出“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总要求。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