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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1月9日在徐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020-01-13 09:57: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文件(十六)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9日在徐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筱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三主”工作总要求和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统筹做好新时代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构建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业绩。

  一、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

  ——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坚决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精神和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紧密结合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真功见实效,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大局、破解检察工作发展难题的能力。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配合完成省委政法委政治督察等工作。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守法治初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注重思想引导和舆论阵地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深入研究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措施,更好助推经济发展。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黑案件坚持全部同步介入,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65人,起诉509人。依法分别对张光明、王玉琴、王在清、孟庆地等人为首的重大涉黑案提起公诉,一批在徐州横行多年的黑恶势力受到法律追究。云龙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采取的“三深工作法”受到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高度肯定。坚守法治底线,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追捕、追诉14人,不捕11人,不诉3人。坚持“破网打伞”,发现并移送相关线索137条,起诉“保护伞”犯罪23人。睢宁、贾汪等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办理了赵珉等2名公安民警和新城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守仁等“保护伞”案件。开展“打财断血”“回头看”活动,引导侦查机关持续深挖利益链。睢宁县检察院办理了全省首例涉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陶磊等人被判处刑罚的同时,承担环境恢复治理费用650余万元。坚持综合治理,出台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提出检察建议20件。有关做法受到中央督导组充分肯定。

  ——打造全国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提升年”任务,细化优化法治服务保障措施。联合市工商联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文件,两级院领导深入150余家企业走访调研,面对面破堵点、解难题。严厉打击侵犯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批捕124人,起诉304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开展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1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涉罪当事人回归企业继续管理经营。邳州市检察院对某公司主管王某某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后,在徐涉及100多亿元的5处在建房地产项目重回正常轨道。沛县、泉山、经开区等检察院打造“法治护航驿站”“啄木鸟企业法律服务驿站”“法治店小二”等护航民营经济品牌。结合涉企典型案件做好法律服务,发放法律风险防控提示手册2000余册。经开区等检察院结合实际建立涉企案件专业化办案组,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助力保障“三大攻坚战”。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依法惩治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扶贫资金等犯罪。丰县检察院制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实施意见,助力脱贫攻坚。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衔接,对扶贫对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335件,发放救助金209万余元。联系落实扶贫项目5个。市检察院被评为“脱贫致富奔小康帮扶工作先进单位”。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批捕117人,起诉292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立案133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16件。1起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数据库。依法对周某友等人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对最高检督办的某公司污染长江流域案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部督办的一起跨四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诉请判令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1141万余元、140万余元和137万余元,让污染者为修复环境“买单”。针对黄河故道睢宁段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点污染饮用水源地的突出问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召开“圆桌会议”,推动违法畜禽养殖点被全部依法拆除。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50人,其中起诉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组织传销、“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57人,全力挽回群众损失。

  二、围绕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要求,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平安徐州建设,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756人,起诉11067人。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81人,起诉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3107人,起诉毒品犯罪292人。依法审慎办理外国人犯罪15人。泉山、新沂、经开区等检察院对“英孚教育外教涉毒”案,大庆安保期间辅警执勤被碾压致死案,晁某强等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9吨爆炸物等案件依法从快办理。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全面贯彻证据规则,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5人、撤案238人,纠正漏捕106人、漏诉110人,提出刑事抗诉38件,法院已审结案件采纳18件。其中,审判监督抗诉,法院改判9件,发回重审4件;二审抗诉,法院改判4件,发回重审1件。监督纠正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情形598件次,采纳556件次。朱某斌21年前入室抢劫杀害10岁男童核准追诉案,被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新沂、泉山等检察院在办理许某原、席某忠、李某等多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依法认定当事人正当防卫行为,向社会传递“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理念。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628人次,依法建议对530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25人;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8人;深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6名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罪犯被收监执行。市检察院被推荐为全国特赦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对2个监狱开展巡回检察8次,纠正深层次问题16个。

  ——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受理监委等单位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26件136人,起诉109件118人。办理数量居全省第2位。其中,起诉处级干部9人、厅级干部2人。依法起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许某云,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某伟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卓有成效办案成果震慑和警示腐败分子。提出并支持抗诉的郑桂芹职务犯罪案,为全省首例对监委移送案件抗诉后改判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机关14个罪名侦查权,立案查办司法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5人,已起诉3人、判决2人。1起案例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精品案例,系全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

  三、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要求,着力强化深层次问题监督

  ——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强对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调解和执行的监督,受理案件1498件。经审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6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20件,同比分别上升162. 5%和158. 8%。发出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检察建议427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305件。

  ——民事诉讼监督质效明显提升。以提高监督质效为核心,切实增强监督精准性。抗诉案件法院再审改判72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法院改判174件,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检察建议法院采纳406件。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支持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追讨拖欠货款案和市检察院办理的顾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

  ——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监督虚假诉讼337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操纵“套路贷”虚假诉讼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1件,发出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建议86件,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四、围绕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要求,着力提升监督质效和影响力

  ——积极促进公正司法。受理不服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7件。经审查,提请抗诉3件、抗诉2件。加强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0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9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裁判结果正确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8件。

  ——积极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丰县、新沂、贾汪、鼓楼、云龙等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针对非法雇佣童工、养老院、电梯广告、麻醉药品和民宿管理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关闭小焦化小造纸企业整治行动中一起不当拆除民营企业生产设备案依法监督,促成双方和解,化解了长达9年的信访积案。

  五、围绕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求,着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做好公益诉讼“必答题”。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新模式。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给予充分肯定。围绕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案25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5件,提起公益诉讼25件,督促收回国有财产1. 4亿余元,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云龙区检察院对重点征收项目依法监督,避免4600万元国家征收补偿款损失。市检察院联合淮海经济区20个地级市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被评为全省“十佳团队”。

  ——稳妥尝试“等”外“选答题”。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我们在做好“必答题”基础上,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领域,进行积极稳妥探索尝试。新沂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全省首例“等”外公益诉讼案件,铜山、经开区等检察院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教育权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违建别墅拆除等案件。泉山区检察院联合淮塔管理局出台全市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建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基地。

  六、围绕打造“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着力服务保障民生

  ——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药劣药等损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起诉1187人。开展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立案36件,履行诉前程序29件。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付某某等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抗癌药不诉案在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发布。邳州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农村卫生室销售假药、幼托机构食品安全调研分析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聚焦特殊群体司法权益保护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犯罪“零容忍”,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1人,起诉321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捕101人、附条件不起诉93人、相对不起诉76人。邳州市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方某某开展监督帮教,使其大学毕业后成为某公司技术骨干。该案被评为全省十大不起诉典型案例。参与平安、法治校园建设,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沛县检察院开展“女童保护”和“预防校园欺凌”两个专项活动,受到一致好评。对23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对诈骗老年人、残疾人财物和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特殊群体犯罪行为坚决打击,起诉446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起诉4人,支持起诉135件,帮助追回“血汗钱”89万余元。睢宁县检察院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与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督促法院为47名外来务工人员执行回转执行款125万余元。

  ——聚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走在前列。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338件。升级改造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推行远程视频接访,加强便民服务。强化军人军属权益保护,深化军地交流协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法治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活动。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将矛盾化解贯穿始终,对裁判正确的,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促进服判息诉。

  七、围绕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着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员额检察官遴选、培训、考核、晋升、退出等管理机制,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办案、承担责任。两级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68次,入额院领导主办案件1305件。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为基础的业绩评价体系,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公安机关因不捕不诉申请复议复核案件专项督察,强化内部监督。

  ——扎实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综合考虑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因素,优化整合内设机构,两级院内设机构减少67个。按照刑事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由同一名员额检察官或办案组一办到底、全程负责。完善员额检察官风险防控预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7079人。1起案件入选全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十大典型案例。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极大提升工作效率。

  八、围绕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

  ——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坚持抓党建带队建,规范“三会一课”,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利用微信群、学习强国等平台,将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推动党组织生活常态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规范化。打造党建品牌,党建工作连年被评为全市先进,郑州、唐山、临沂等10余家市级机关工委来市检察院学习考察。

  ——加强专业化建设。按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分层分类开展培训62期5100余人次。在全省刑事案件审查与汇报技能竞赛、警务技能演练竞赛中,市检察院均获团体二等奖。建立领导干部和业务专家上讲台制度,选聘67名专家学者和检察干警作为检察师资。49起案例被评为全省、全国指导性或典型、精品案例,调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项8项,省以上课题立项6个。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选任干部,完善鼓励激励“三项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加强智慧检务建设。稳步推进政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部署搭建两级院检察工作网。积极推进高仿真远程视频会商系统、检察办案中心信息化和驻监狱监控联网建设,有效提升战斗力。音视频资料智能辅助审查系统入选“智慧徐州”重点项目,承担故意伤害办案辅助系统软件开发并在全省推广,以智能化手段提升办案质效。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工作,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加强风险点排查,持续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登记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市委营商环境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措施32条。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45次。重视与代表委员经常性联络,邀请参加专题视察、庭审观摩、公开听证等活动1800余人次。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办结率100%。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与决策、监督办案。深化检务公开,以“携手关爱,共护明天”等为主题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在“两微一端”和门户网站发布信息3. 3万余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5584件、重要案件信息1378件、终结性法律文书7154份。接待律师阅卷4497人次,提供电子卷宗28092册、阅卷光盘4680份。在最高检关于网站建设暨检务公开第三方检查情况通报中,徐州市检察院位居全国前列。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14项工作在全国、全省条线会议上作经验发言,25个集体、3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其中铜山区检察院被最高检记集体一等功,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邳州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8家基层院被评为全省文明单位。徐州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市县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对检察工作视察调研和作出批示67次。各位代表依法履职、深入监督、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有一些薄弱之处。一是精准服务和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优质检察产品供给还不够丰富;二是对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贡献率还需再提升,依托司法办案推动源头治理做得还不到位;三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协调不充分,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公益诉讼相对薄弱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检察队伍素质能力、纪律作风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化之年。全市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提升新时代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水平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答好新时代徐州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答卷。

  一要牢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记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打造以党建为统领、德治为先导、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四位一体”的社会善治徐州模式。

  二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质效。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营商环境“深化年”活动、打好打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持续发力,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强化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要进一步加强“四大检察”。深入贯彻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引领,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善于运用政治、法律和检察智慧提升监督质效,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积极稳妥开展司法人员14个罪名侦查工作,坚决清除司法领域“害群之马”。

  四要进一步抓好司法改革。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做好综合配套改革“精装修”,不断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持续释放改革效能。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抓好现代科技在司法改革和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五要进一步强化过硬队伍建设。继续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强能力,全面从严抓纪律,加强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理念,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完善阳光检察机制,保障群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要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戮力同心、锐意进取,把人民的希望变成我们的行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相 关 用 语 说 明

  1. 新时代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见报告第1页第8行):2018年以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提出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时代检察总体布局。2019年初,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2. “三深工作法”(见报告第2页第23行):深刻理解双方关系、深度把握案件结构、深入交流工作动态。

  3. “套路贷”(见报告第4页第22行):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诉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称谓。

  4. 审判监督抗诉(见报告第5页第22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 二审抗诉(见报告第5页第22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6. 14个罪名(见报告第6页第20行):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7. 非诉执行监督(见报告第8页第1行):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之外的执行活动开展的监督,包括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非诉执行,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就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实施的执行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就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执行活动。

  8. “河湖长+检察长”(见报告第8页第14行):为深化我市“河湖长制”工作水平,市检察院与市水务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水务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在全省首次探索“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护河新模式。通过河湖长和检察长联合巡查、联合督查、联席会议“三联”机制,做到重要信息及时共享、重大情况及时通报、重要线索及时移送、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点环节及时协商,形成全流域水环境、水资源保护合力。

  9. “等”外公益诉讼案件(见报告第9页第4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领域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个领域,习惯称之为“等”内领域,即法律明确列举的领域。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本意,检察机关针对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列举的领域之外,探索新领域的公益诉讼,称之为“等”外领域。

  10. “四个最严”(见报告第9页第12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1. 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9页第23行):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于考验期限届满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12. 相对不起诉(见报告第9页第23行):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3. 支持起诉(见报告第10页第8行):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14. “三项机制”(见报告第12页第10行):徐州市检察院2019年9月27日制定下发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鼓励激励实施办法》《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容错纠错实施细则》和《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15. “三个规定”(见报告第12页第20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6. “四个铁一般”(见报告第16页第4行):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