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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年普通法跌宕史
2020-05-08 09:2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水明

  该书对普通法的论述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跨越一个半世纪。其将普通法的发展与更为广泛的同时代的观念、社会和政治的变革融为一体,准确地描述了普通法究竟是什么,普通法是怎样形成的,在娓娓道来之中深刻揭示了普通法的特质与丰富内涵。

 

  若要准确回答普通法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从历史中寻找答案。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哈德森博士所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正是一本研究早期普通法历史的经典之作。

  普通法的开创期是盎格鲁-诺曼时期。作者引用了1108年亨利一世发布的一道令状,该令状提到了盎格鲁-诺曼时期英格兰最重要的一些世俗法院:国王法院受理的案件或者是基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如处于国王恩惠、特别保护之下的特权人,或者基于诉讼请求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或者基于诉讼请求和当事人两个方面的原因。郡法院受理的事务范围非常广泛,土地权案件、以及暴力或盗窃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与教会有关的案件,对于更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是破坏王权安定的犯罪,审理活动会在一个正式的郡法院或由王室命令特别召集的法庭进行。相比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审理的是较轻微的案件,主要受理百户区居民之间的案件或者发生于百户区辖区内的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普通法将统一性首先设定为司法的统一,通过规范和完善法院体系,不仅保证了法律的内在统一,而且保证了社会治理的规范化,这就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

  普通法形成于安茹王朝时期。面对斯蒂芬执政时期司法权陷入瘫痪、王室权力缩小等情况,安茹王朝从1164年或1166年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既坚定地维护了王室统治的效力,还具备回应民众对司法的要求的能力,从而使得“王室政府走进民众,民众也可接近王室政府”。

  从克拉伦登巡回法院条例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安茹王朝的改革家们一直渴求一种整个社会受到高度控制的局面,然而事与愿违的是,王室对司法的控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存在腐败等问题,王室对付犯罪的能力很有限……王室统一司法的努力遭遇了明显挫折。

  在亨利二世主要关注社会治安和惩罚犯罪的同时,有关土地案件的新型诉讼程序也成为安茹王朝改革时期的鲜明特色,土地案件的诉讼重心转向了王室法院,新的诉讼程序确保了王室法官甚至能够审理非常轻微的案件。这样的改革虽招致一些批评,但应予肯定的是,改革大大加强了国王法院的诉讼活动,为提升普通法的普遍适用性作出了贡献。

  作为对普通法形成的总结,作者认为,“普通法应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整个王国疆域的法律……普通法应当普遍适用,至少应当适用于相当大一部分的人口。其实施应当在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两个方面都表现出相当的稳定性”;“普通法必须不同于那些效力仅局限于某一地区的法律”;“普通法是属地法,适用于处于王国境内的所有人”。

  虽然在大宪章时代,发展中的普通法在统一性和适用范围上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比如在适用范围方面,法律的救助并未实现真正平等,普通法对受到虐待的妻子并未提供任何的民事救济措施。然而,通过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的努力,13世纪及其以后的普通法的主要因素还是被确立起来了,如统一的法院体系、土地案件中统一的诉讼形式、采用陪审团对刑事案件进行裁决,等等。作者的结论是,至少在以下两个意义上讲,普通法终于形成了:它普遍适用于整个王国,并在此后各个世纪的普通法中确保了其连续性。

  纵观全书,作者视野开阔,旁征博引,行文立论皆以经典为据。既介绍了为普通法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灿若星辰的历史名人,也发掘出仅仅在诉讼卷宗中侥幸留下名字的芸芸众生,仿佛给读者展现出一幅栩栩如生的中世纪生活画卷。细细读来,不仅能够感受到普通法潜滋暗长的演进历史,也能享受到人类久违了的田园风光,甚至禁不住幻想重温那令人绝难体验的、永逝于历史长河中的淳朴的民众审判。其中,不少地方闪烁着司法本真,而这种司法本真其实反映的是生活的本真,由此,普通法的特质就不言自明了:普通法的核心就是解决争议,助力社会安定和谐。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