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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日报】为民营企业撑起一片法治晴空——徐州市检察机关为优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2020-01-07 08:35:00  来源:徐州日报  作者:唐颖 蔡崇

驻徐省人大代表观看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通讯员 闫纪成 张睿 摄

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讲。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正在为市民解答法律知识。

走进企业,服务企业。

深入企业调研走访。

倾听企业意见、建议。

走进企业宣传法律知识。

 

  “我们单位有一个技术转让的纠纷,现在对方把我们起诉了,你们能不能给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好让我们心里有个底。”

  一次走访中,我市一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中心的员工向泉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咨询道。得知这一情况后,该院立即派出负责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干警专门前往该企业,给予了专业的解答。

  企业有需求,检察有回应。“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韩筱筠说。过去一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按需供给,甘为法治服务“店小二”

  “检察机关是我们民营企业的‘贴心人’,是检察机关的护航,给我们企业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上月30日,在驻徐省人大代表视察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座谈会上,一位代表对徐州检察机关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具体做法竖起了大拇指。

  成绩取得的背后,是徐州检察机关甘为民营企业法治“店小二”的点滴行动和感动。

  为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纷纷成立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加强对涉企案件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办案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31份,并组建了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扫黑除恶等办案组,以队伍专业化推动办案专业化。与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涉企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民营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化解隐患。

  企业需求缺什么,法治产品供什么。为此,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会签《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立法律服务保障、法律风险防控等机制,准确把握民营经济司法需求,实现服务民营经济精准化。2019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党组班子成员已对150余家民营企业进行了走访和现场办公,开展座谈会征求意见,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找准检察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240余次开展以案释法、法律宣讲和送法进企业活动,为民营企业发放法律风险提示防控手册2000余份,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自我维权,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能力,这是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亮出的成绩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睢宁县检察院针对民营企业中容易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问题,采取上法制课、开观摩庭、以案说法等形式组织开展法律宣讲十余次,帮助企业解决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的问题;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税收政策问题,联合税务等行政机关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解读,为企业用好用活国家政策提供了标准范例。

  在检察机关设立的12309检察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上,检察机关打造了“一站式”服务平台。2019年,平台接待涉企来访78件,其中受理企业申诉14件,释法说理64件。设立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涉企案件。沛县、泉山、经开区等检察院打造“法治护航驿站”“啄木鸟企业法律服务驿站”“法治店小二”等品牌,提升护航民营经济质效。泉山区检察院研发企业法人法律风险评价系统,更是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维权、预警、保护提供了细致入微的法律服务。

  努力营造浓厚服务氛围,对于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必不可少。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两微一端”等渠道,精心制作《打通服务发展最后一公里》宣传片、普法微视频,对外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做法。其中,54篇优化营商环境新闻稿件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3次在《徐州发布》发布检察机关服务营商工作情况,通报5起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同时,还组织开展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演讲活动,并在市营商环境提升年主题演讲活动中获评“优秀组织奖”,两人次分获一、三等奖。

打击犯罪,勇做违法犯罪“终结者”

  2019年初,一起勾兑假酒案件移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卷宗时发现,陈某除了向郑某销售假冒高档名酒外,还有大量疑似陈某和其他人员之间的交易账目,涉及全国多省市,疑似上下家近百人,数额特别巨大。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详细制作该案补查提纲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着重查实销售金额和犯罪前科情况。最终,检察机关逐笔厘清陈某账簿流水,进行多次审计,追加犯罪金额1180余万元,认定涉案金额为1230余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鲍书华介绍,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2019年,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件26人,起诉74件118人。

  在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徐州检察机关同样开展了多个专项行动,打响了护佑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之战。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打击全市逃废债专项行动依次开展,丰县、沛县检察院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涉案金额巨大的袁斌等十余人骗取贷款、违规发放贷款系列案;赖某等16人债券领域职务侵占、贿赂系列案入选省检察院2019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与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分别组织开展取保候审案件专项执法监督暨涉民营等企业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1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涉罪当事人回归企业继续管理经营,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黑恶势力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拦路虎。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受理黑恶犯罪分子操纵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270件,有效规范司法秩序。依法办理夏某、马某等7起涉民营企业黑恶案件,并向市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到徐州两级院专题调研“扫黑除恶”工作时,对徐州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徐州营商环境安全给予了充分肯定。

公正司法,愿当法律界限“守门员”

  民营企业家一旦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企业也就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总能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最大限度降低案件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在办理徐州某公司涉案负责人李某案件中,检察官查明:李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厂房火灾设备损毁,但造成的33万余元损失低于刑法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入罪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企业关门、工人下岗。

  当然,对于被起诉的涉企负责人,检察官会耐心细致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案件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涉民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企业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做到依法从宽处理。对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经过审查,发现商标侵权证据不足做不起诉处理,避免错案发生。在办理民企嫌疑人安某非法股权变更案中,针对其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最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我们以平等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让民营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泉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艾新平介绍道。

忠实履职,争做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者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开展优化营商建设三年计划的“深化年”、收官年。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永远在路上。”韩筱筠说,全市检察机关将按照“提高站位、精准履职、创新发展、全面深化”的工作思路,找准制约服务保障工作的堵点、难点和盲点,忠实履行职能,抓实问题整改,以更加优异的检察业绩,为全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工作思路,把心思精力进一步向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聚焦用力,一以贯之抓实抓好。加强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文件的学习理解,进一步夯实思想基础,确保合拍同力。延伸“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效果,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进一步强化司法办案。强化协作配合,落实“三个慎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对涉民营经济案件进行量化分析,为更好服务民营经济提供有力支撑。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广交流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办案水平,提升检察服务民营经济工作能力。

  进一步强化工作衔接。充分发挥公检法联席会议、案件咨询和移送、重大案情通报等机制作用,共享线索提高效率。加强同工商联等涉企机关的沟通联络,拓展服务民营经济的广度深度。高标准开展“两法衔接”平台涉民营经济信息填录,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有效对接。推进走访民营企业工作向纵深发展,拓展广度、增加深度,做民营经济坚实法治靠山。

  进一步强化从严治检。突出法纪教育学习,坚决杜绝侵占民企利益等行为,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坚持常态监督督导,对服务保障工作推进不力、质量不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坚决问责。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