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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对魏某健等人提起公诉
2020-11-18 10:55: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对魏某健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魏某健、潘某、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经预谋共同平均出资购买原材料、加工设备,并雇佣工人,新沂市某出租房内生产带有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品牌背包,后通过“箱包零售定制”“亿达包业”“琦玉服饰”等三家拼多多店铺及“艾豆小七”淘宝店铺进行线上销售,并在线下向被告人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魏某健、潘某、郑某处购买明知是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品牌背包,后通过“小米品牌批发”“小米优品电子商务”“小米背包商城”“米家定制品牌”等四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4余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倪某接受被告人潘某委托生产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订单后,分别委托犯罪嫌疑人薛某甲、薛某乙(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水洗标26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18200元;委托被告人徐某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织唛标26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12480元;委托被告人杨某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吊牌4万余件,价值为人民币2630元,并自行在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印刷厂内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的吊牌22万余件。被告人倪某将上述非法制造的假冒小米注册商标“MI”标识共计26万余套出售给被告人潘某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8070元。

  被告人魏某健、潘某、郑某、李某、倪某、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健、潘某、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徐某、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倪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倪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杨某的刑事责任。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