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23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将被上游人员用于收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上游人员,以便上游人员收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经查,2023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名下其中一张银行卡共收取被害人姚某某、申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四人被电信诈骗资金计人民币224200元。上述被害人资金224200元进入被告人郭某某名下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后,被上游人员先后转入被告人郭某某名下的另外两张银行卡账户,后被告人郭某某根据上游人员的安排,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130000元取现并交给上游人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