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徐州市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裴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他人介绍下,前往江西省抚州市,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成立公司、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将开立的两家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U盾等转交给他人使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经查明,被告人裴某某提供的二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5215万余元,其中已查实涉及徐州市等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被告人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