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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丨更换车辆伪造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2025-09-11 09: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王培

  【案情】

  司机陈某驾车时因接听电话疏于观察,将横穿马路的沈某撞倒在地。陈某下车查看,发现沈某头部受伤且已昏迷。考虑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没有保险,陈某在确认事发地周围没有监控设备后,连忙打电话让其朋友刘某驾驶正常投保的车辆迅速到达现场。在伪造事故现场后,陈某指使刘某将肇事车辆驶离并藏匿。随后,陈某拨打急救、报警及保险公司电话后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陈某向其虚假陈述肇事经过,并承认自己是肇事者。

  【评析】

  对于陈某交通肇事后替换肇事车辆,但其本人未离开事发现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认定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三是当事人必须离开了事故现场。包括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和遗弃车辆离开现场。本案中,陈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是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不能等同于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陈某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将车辆进行替换的行为在民事上会直接影响到保险赔偿问题,在刑事上会直接破坏第一现场。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又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前置条件,陈某破坏现场的行为客观上会严重影响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综上,本案应当认定陈某破坏现场、更换车辆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