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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贾汪:“三建立”提升电子卷宗制作使用的安全性
2020-05-29 10:47:00  来源:贾汪区检察院  作者:胡莹莹 张瑾

  电子卷宗应用以来,在提高司法效率、为办案质量体质增效,便利律师阅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发挥出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但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电子卷宗的安全隐患。为此,贾汪区检察院根据案管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三建立”提升电子卷宗制作使用的安全性:

  一、建立专业人员保密培训及专门场所监控制度

  健全工作制度,制定《电子卷宗制作流程》、《电子卷宗使用规定》、《电子卷宗制作场所规定》、《电子卷宗工作保密规定》四项管理制度,并将此四项基本制度印刷上墙,确保从制度上进一步严格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和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范常态化;对扫描人员和场所进行配置,由专门负责的两位工作人员在专门地点扫描制作电子卷宗注重严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要求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案件材料以及外来文书的电子化制作区域,在制作区制作了醒目的“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警醒提示;电子卷宗制作人员不得向有关人员透漏案情,并加强对电子卷宗安全管理;注重当日扫描上传,力争在收到卷宗当日完成卷宗扫描、电子卷宗制作和上传工作,并制作电子化台账,记录好制作的时间、册数、制作人等信息。

  二、建立严格制作程序 确保卷宗完整安全

  注重卷宗完整齐备,制作电子卷宗时,精心审查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确保制作的电子卷宗清晰、规范,避免扫描材料出现模糊、倾斜、旋转等情况。扫描完成后制作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在确保电子卷宗材料规范并成功上传系统后,第一时间告知承办人,由承办人确定电子卷宗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若有问题及时反馈,电子卷宗制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处理,从而确保智能辅助系统能够顺利使用,确保卷宗的完整和安全。防止卷宗材料因电子化制作出现破损、遗失和不连续的情况,杜绝一切因人为原因增减、删除、篡改、调换、毁损纸质载体卷宗材料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保密须知、律师评价机制及阅卷准入机制

  在辩护律师阅卷之前,在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的前提下,签订保密承诺书及相关电子卷宗保密规定;依托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导出的电子卷宗,严格按照系统及程序要求加盖律师姓名及执业证件号码,并对导出的电子卷宗设置密码,采用加密阅读形式;检察人员将卷宗导出后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告知阅卷人员光盘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保管方式,例如携带时应当注意保管防止丢失,使用时应当避免在网吧、公共无加密WIFI等网络系统环境存在安全风险的场合查阅、复制,以便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信息安全。对于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符合要求人员建立阅卷准入机制,在与案件承办人进一步沟通并取得承办人同意的情况下,告知电子卷宗拷贝要求及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