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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2023-07-25 10:5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胡东林

  □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明确要求,克服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尽完善、深化理路还不够清晰等实践困惑,避免多头研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等初期“阵痛”,迫切需要厘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这对于锚定“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现代化为目标、高质效为引领、数字化为基准,数字检察带给检察工作的是一种深层次、全域性的时空之变、格局之变和动能之变,赋能检察监督办案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高质量跨越。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明确要求,克服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尽完善、深化理路还不够清晰等实践困惑,避免多头研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等初期“阵痛”,迫切需要厘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这对于锚定“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浙江较早探路数字检察,既有先行先试的探索积累,也有先知先觉的开拓思考。正是基于这样的实践认知,我们愈发坚定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信心与动力,愈发清晰“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的改革主线,愈发凸显数字检察对业务工作的撬动作用和优势效应,引导把准实践维度、应用效度和发展向度,持续为检察工作现代化蓄势赋能。

  实践维度:检察工作已迈上数字检察之路

  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化转型快步向前,标志性场景稳步拓展,全方位变革逐步起势,迅速成为检察工作中气象最活跃、影响最广泛、潜能最充沛的新增长点增长极。这场检察领域的“数字革命”,展现出不同以往改革的转型升级逻辑、趋势,尽管数字检察离整体成势、全面高效还有一定差距,但检察机关已昂然迈上了数字检察之路。第一,检察工作与数字化融合带来的重塑性变革前所未有。从改革实践看,数字检察促使检察机关紧扣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实现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人工主导”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到“质效引领、类案为重、数据排查、数字赋能”类案治理式法律监督的监督模式变革。这是一项牵动法律监督理念转变、机制创新、系统重塑、能力跃升,整体迈向现代化的系统工程,是化被动为能动、化碎片为系统、从浅层次走向深层次的战略机遇。第二,数字检察依法能动促进社会治理的履职空间前所未有。凭借数字检察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优势,数字检察监督应用构成矩阵、融合共进,已成为融入社会治理系统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有效手段。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从个案正义到数字正义,数字检察促进检察内外、上下监督合力充分释放,有力解决检察建议“一发了之”、法律监督局限迟滞等治理难题,丰富拓展检察工作现代化内涵和路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作用更为显现。第三,检察数字化改革的众创热情和红利前所未有。数字检察建模的底层逻辑是业务逻辑,从业务出发考虑检察官真实需求和检察履职方向是根本,也由此引发这一现象级的法治热款、检察爆款。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将数字检察作为“一号工程”,展开“全域竞速”,引发“连锁反应”,形成了院党组和“一把手”亲自抓、检察全员参与、上下一体推进的生动局面。特别是一线检察官成为数字检察的主力军,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更是凝结着广大检察干警的真实需求、深刻思考和实践高招,让这项改革富有生命力和创造性,在检察领域生动诠释了“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的现代化建设之路。

  应用效度:牢牢把握“由案到治”这一法治现代化要求和法律监督精髓

  数字检察形成发展之势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使新时代检察工作前所未有实现了“由案到治”的新跨越。由此可以判断,数字检察绝非工具层面的概念,而是对传统法律监督的手段颠覆、模式变革和功能价值的再定义,抓住了“由案到治”的核心要义。第一,“由案到治”彰显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深层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无论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促进诉源治理;还是由个案个企的合规到行业系统的合规,无不遵循这一法治现代化要求。数字检察将这一逻辑场景不断拓展,深层次指向司法监管的薄弱环节,深层次促发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深层次分析参与社会治理的短板,为执法司法领域和社会治理带来深刻影响和变化。实践表明,它有助于激发各方面的优势和潜力,强化管理时如臂使指,提升履职效能,起到整体撬动、贯通国家治理精准融合。第二,“由案到治”体现我国特有的司法能动性。司法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的传统手段是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实践中呈现出的治理力度、广度、深度都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借助数字技术探索互联感知、一体化、穿透式等新型监督手段,从个案入手,解决普遍、突出问题,一体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在“依法”前提下探索“能动”路径,要聚焦深化“类案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立足主责主业的实效呈现,更是数字检察实践导图的必经环节。一旦脱离类案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和可借鉴性价值将大打折扣,更易模糊检察权职能的运行边界。众多典型案件表明,类案监督、类案办理势必引向系统治理,系统治理则有力放大司法价值,引领检察机关以更大力度促推社会治理,以更大司法贡献赢得社会认同。第三,“由案到治”凸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与本质。监督手段不足、监督信息不畅、内部跨职能合作不力等难题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的探索实践,既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激发“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赋能作用,又让类案监督成效成为系统治理让人信服的依据,促进类案监督的规则转化为治理的规则。应当认识到,强化个案办理阶段检察官的类案监督敏锐性,提升类案监督阶段单元作战体系能力,落实系统治理阶段“让监督规则成为司法管理规则、社会治理规则”,都是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始终把服务和保障检察监督办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成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履职新形态,也是数字检察必须遵循的要求。

  发展向度:推进数字检察步入“贯通、集成、融合”新阶段

  坚持系统观念是浙江数字化改革的鲜明特点和优势。进入改革常态化运行新阶段,数字检察“务实管用”的实践导向,让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变得更为紧迫,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这个根本,在数字法治系统中找准位置,从需求和问题出发,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整体统筹,系统构建数字检察的坚实底座,为检察工作现代化全面跃升注入强劲动能。一是以贯通为基础,合力解决数据堵点。贯通是取得实战实效的前提。要着力解决数据源问题,盘活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蕴藏的数据“财富”,持续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要深化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迭代“数管中心”,加快实现数据分级管理,构建检察数据仓,实现数据归集与分级管理相统一,解决数据申请使用效能不够高的问题;迭代“建模中心”,加快跟进数据解析,以“零代码”为目标,持续降低建模的技术门槛,不断丰富算子,解决检察官建模仍存在的技术难度问题;增设“指挥中心”,加快推进数据治理,对优质类案监督的贯通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和评价,解决数据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要强化案件质量评价引导,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突出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客观评价和有效引领各地检察机关既鼓励首创,又把重心放在实际应用或改造完善上,切实提升实战实效。二是以集成为优势,持续放大履职效能。集成是实现统筹优势的基础。要加快重点领域类案监督场景集成,及时研究论证办案价值和技术逻辑,通过发布案例指引、上架共用模型、滚动部署专项监督等方式,为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找到重大突破口和最佳切入口,推进重点领域类案监督的集成声势和整体成效。要加快优质应用集成,深化数字检察“一本账”建设,着重强化各地由“个案办理”基础搭建的“类案平台”,持续发掘由“类案监督”延伸打造的“治理场景”,深入梳理平台整体逻辑,通过抓体系与抓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同类别应用集成,推动平台尽快成熟定型。要加快智能办案管案规则集成,积极研究管理规则,强化对绝大部分问题源头提示和管控,防止带病进入后续环节,提升质效管理精度。三是以融合为目的,集聚提升治理势能。融合是推进改革创新的归宿。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统筹推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数字化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的要求,加快打造数字法治共同体。要深化数据融合,加快推进全流程“在线办案”“无纸化办案”,集成服务事项、办案流程、办案要素等,汇聚形成可供整理、分析、运用的法治大数据池。要推进机制融合,围绕抓实“公平与效率”,实现诉讼规则与监督规则的有机统一,提升司法业务系统自动抓取、智能生成、智慧判断的智辅水平。要实现平台融合,探索推进“检察+”协同共治平台建设,更广范围激活要素,更宽领域整合资源,更深层次功能集成,深度融入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立足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既全面把控个案质效,又牵引司法治理整体向前,让法律监督插上现代化翅膀。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