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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她”权益,落实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2026-03-03 19:01: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就业原则,女职工依法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仅凭性别拒绝录用女性,不得擅自提高女性求职者的录用门槛。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单位须严格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确保女职工在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在岗位晋升、职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杜绝性别歧视行为。

  二、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要求

  用人单位须严格遵照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开展用工管理,严禁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劳动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三、规范落实女职工产假及休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全面强化女职工健康与安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女职工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

  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细落实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稳固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希望各单位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将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共同营造守法用工、公平就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6年3月3日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