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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类某生等人提起公诉
2021-11-23 09:51: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日前,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类某生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类某生、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为谋取非法利益,2名被告人租赁大庙镇某村多处民房作为仓库,从废品站收购空置的茅台、国缘、洋河等高端白酒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囤积于仓库内,并从食品城、黄山垅购买低端白酒。后二人雇佣并教授陈某、陈某、李某,在徐州市开发区某小区和大庙镇某村,将低端白酒灌装在带有“贵州茅台”“国缘”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洋河系列、国缘系列、五粮液等白酒,并向徐州食品城某酒水店售卖。至案发,2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6720元。

  2021年1月,公安机关在2被告人所租赁仓库内扣押了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040箱,价值人民币321970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售出及未售出假冒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18690元。

  2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类某生、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