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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PL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监督案
2021-12-06 11:22: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PL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SY律师事务所担任PL公司管理人;后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宣告PL公司破产,终结PL公司破产程序。

  2019年9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GY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SY律师事务所担任GY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后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宣告GY公司破产,终结GY公司破产程序。

  2019年9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ZT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时指定SY律师事务所担任ZT公司管理人;后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宣告ZT公司破产,终结ZT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3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排查破产案件线索,发现上述3案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遂开展类案审查。

  【调查与处理】

  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PL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注销登记,GY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注销登记,未查询到ZT公司注销登记信息。

  2021年3月29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程序违法类检察建议,建议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指导。2021年3月30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向SY律师事务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忠实履行破产管理职责,尽快办理ZT公司的注销登记,并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报告注销情况。

  2021年4月2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回函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表示管理人未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因系税务机关对法律及政策的理解问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必要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解决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为管理人正常履职提供保障。

  2021年4月23日,SY律师事务所回函详细阐明办理注销登记情况及面临的问题,表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法律分析】

  注销登记是终止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系管理人的法定义务。PL公司、GY公司、ZT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SY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忠实履行职责,新沂市人民法院亦未对管理人怠于履职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主动拓宽破产案件监督线索。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加速,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破产案件监督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意义,通过走访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多渠道挖掘破产案件监督线索。同时,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主动开展涉企数据分析研判,有效破解案件来源瓶颈。

  2.对于破产案件中存在的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通过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手段开展检察监督。破产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破产案件检察监督职责时,准确把握涉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处理。聚焦破产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和重点环节,依法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对法院及相关单位确有违法行使职权、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影响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手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3.坚持合作共赢理念,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作,凝聚破产案件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法院等单位的联动,探索破产案件信息互通与卷宗调阅等工作机制,共同应对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难题。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管理等单位的协作,共同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和破产参与人的行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