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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山:出台细则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对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2019-11-07 09:26: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自高检院出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来,泉山区院第六检察部积极主动作为,在全市率先开展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法律文书公开宣告送达工作。该做法于10月17日被省院党组书记、刘华检察长作出肯定批示后,第六检察部认真落实刘检的指示,及时做好总结推广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并出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一是确定适用范围。为准确把握适用范围,《细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用宣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决定、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宣告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是明确启动方式。《细则》明确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既可以是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安排人民监督员开展监备活动,也可以是相关部门或者案件承办检察官视具体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监督申请或意见建议的,由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受理审查后转交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处理。

  三是细化实施程序。《细则》规定了宣告送达的具体实施程序。在宣告送达前,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做好保密审查、风险研判、确定宣告人员、确定宣告时间及地点、领导审批、登记申请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宣告送达时,严格执行具体实施流程,充分释法说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提升宣告送达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细则》对活动流程中涉及到的《审批表》、《邀请函》、《活动议程》、《会场纪律》分别拟制,提供模板。

  四是突出意见听取。《细则》尤其突出宣告结束后的一系列工作。宣告结束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应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宣告的效果等有关情况及材料上报市院;市院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告知反馈。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