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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迦门农之死:复仇与法律
2020-07-20 15:56: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清

  2500年前,古希腊戏剧家埃斯库罗斯的经典悲剧《奥瑞斯提亚》演绎了复仇引发的伦理和价值冲突,《奥瑞斯提亚》包括《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善好者》三部曲。《阿迦门农》中,迈锡尼国王阿迦门农率希腊联军出征特洛伊,船舰远征必须有风,因为阿迦门农曾得罪过狩猎女神阿尔忒弥斯,女神拒绝刮风除非阿伽门农献出自己的女儿,阿伽门农几经挣扎,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以长女献祭。他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因此对他极端仇恨,并发誓复仇。

  战争胜利后,阿迦门农返回家乡,克吕泰涅斯特拉便和她的情人一起谋害了他,妻子杀害阿迦门农的正当性就是为女儿讨回正义。《奠酒人》中,阿迦门农的儿子奥瑞斯忒斯在太阳神阿波罗的鼓励下,杀死了母亲及其情人,为阿迦门农复仇。儿子替父复仇而杀死母亲,挑战了古老而神圣的家庭和亲情价值,因而有了第三部《善好者》。在《善好者》中,奥瑞斯忒斯因犯弑母大罪被复仇女神追赶,只好向太阳神阿波罗求救。复仇女神认为奥瑞斯忒斯弑母理应受到惩罚;阿波罗重申,奥瑞斯忒斯为父亲和城邦复仇是天经地义的,双方争执不下找雅典娜做裁判。雅典娜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此案,陪审团投票结果是定罪票和赦罪票相等,最后庭长雅典娜投了决定性的一票,奥瑞斯忒斯被无罪释放。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指出,法律源于复仇。复仇的正当性在于朴素的“杀人偿命”,在于国人耳熟能详的法谚“杀人者死”,但基于个人立场的复仇必然导致一代又一代的血腥仇杀,“冤冤相报何时了”。《奥瑞斯提亚》揭示了复仇引发的无法回避、无法化解的冲突,指出法律裁判代替家族仇杀是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若是原本属于私人的复仇转变为国家的刑罚——惩罚罪犯,那么,谁拥有惩治乃至剥夺他人生命的最高权力?奥瑞斯忒斯弑母案的审理被称为“现代西方法庭审判的雏形”,它架构起一个审判二元结构:在案件审理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作出权威判断。

  历史上的西方法庭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这种结构。究其根本,在于人类历史上早期的刑罚多为死刑和肢体刑,这意味着法官如同上阵杀敌的士兵一样,都是“流他人血”的人。犹太教认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基督教承袭了这种“血罪”观念,认为任何形式的杀人、流他人血的行为,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是罪孽,即使自杀也是对上帝的犯罪,都将遭受地狱之灾。

  为确保犯罪得以惩治,消除法官的道德不安,欧洲大陆法和普通法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帮助法官阻却“血罪”。欧洲大陆纠问制要求证人必须“出现在法庭上”,陈述其“亲眼看到”的犯罪过程,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官对无辜者作出有罪判决,他也没有罪,因为杀死无辜者的不是法官,而是那些宣称其有罪的人。普通法则将证人组织成12人的陪审团,强迫他们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判断,从而将“血罪”之灾强加到陪审员头上。显然,这两种机制的核心都是强迫证人开口,对被告人有无罪行作出陈述或判断,法官只负责公正地适用法律。

  这种旨在阻却“血罪”的制度设计通过严格区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助于分化、转移判决的道德责任,塑造并强化法官客观公正的权威形象。如果这是一种横向的审判二元结构的话,那么,我国古代似乎是一种纵向的审判二元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作区分,主动将疑难复杂案件提交上级裁断,以更高层级的权威主体强化判决权威。以法律相对发达的清朝为例,州县只有审理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对于徒刑、流刑案件,州县无权审理,只负责侦查、转报上级机关,按察使司审理后报请总督或巡抚批示,判决才最终生效;而死刑案件由州县侦查、府上报按察使司审理后,再逐级上报督抚、刑部、三法司,最后由皇帝作出决定。简言之,案件越疑难复杂、审判层级越高;低审级“审而不判”、高审级“判而不审”。

  这种纵向的审判二元结构有其深厚的思想根源,《汉书·刑法志》指出,“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天”道公平,它赏善罚恶,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有制定的法律,施加的刑罚,不过是代“天”行事。一般人没有代“天”行事的资格,只有帝王是“天”的代理人,它承天命、遵天意,顺应天意施加刑罚尤其是死刑。

  “天”的代理人天子代表天道行使刑罚强化了判决权威,他顺理成章地掌控刑罚尤其是死刑决定权,这固然是强化专制集权的必然之举,却也有转嫁判决风险的基层推动。秦汉时期,不同于后世死刑案件需奏请皇帝核准,地方行政长官有权直接判处死刑,但对疑难案件司法官员往往不自觉地层报上级以寻求支持,东汉赵娥为父复仇案生动展示了地方对判决风险和非难的规避:赵娥的父亲被恶霸李寿打死,之后其三个兄弟又死于瘟疫。李寿听说后宣称:从此我可以高枕无忧了,再不怕有人会来报仇。赵娥悲愤交加,发誓要为父亲报仇,左邻右里得知此事纷纷前来劝阻,但赵娥坚持复仇并找机会杀死李寿后,主动投案自首。县令了解案情来龙去脉,拒绝受理此案,当场解下官印辞去官职,还让赵娥赶快逃走,但赵娥坚持认为自己应当受罚,以维护国法尊严。当地官员商议后,郡守和刺史联名将案件上报朝廷,最后汉灵帝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受儒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孝义伦理浸润,复仇在我国传统社会一向获得较高的民意认同,却也像《奥瑞斯提亚》展示的那样,引发较大的情理法冲突,纵向审判二元结构推动矛盾集中到朝廷,往往让帝王也深感两难,“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韩愈《复仇状》)。如何化解这种“两难”?唐宪宗时审理梁悦复仇案时,韩愈提出,“凡复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韩愈的建议得到采纳,唐代由此建立了专门程序处理复仇案件,地方将案件层报中央,尚书省集体商议拿出初步意见,最后由皇帝权衡后决定。

  宋代承袭了唐代的做法,《宋刑统》中首次规定复仇案的处理程序,基层司法官员须根据上请制度,将案件逐级层报皇帝决定宽免与否。韩愈的建议有利于吸纳文官集团的多数意见,一定程度地体现“民意”,但未改变纵向审判结构固有的社会矛盾向朝廷集聚、高层权威直面质疑和非难的情况。史学家瞿同祖曾感叹,对于复仇案件,“一般人,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频加赞叹,反以例内为非,大加抨击”。

  罗尔斯将刑事诉讼视为“不完善”的正义,因为受制于侦查能力、证据、时效等诸多因素,也许穷尽当下一切手段,仍无法发现案件真相,无法化解案件当事人的悲伤和怨念。为疏解这种“不完美”,各国通过设计多个支点分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满的吸纳点和吸纳能力,而不是推动矛盾向上一级乃至最高法院集中。如美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两个权威主体作出判断;在刑事案件执行时,法院负责判决、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同时赋予州及联邦行政长官赦免权,在法律自身不能实现正义结果时施以正义,积极平衡情理法冲突。这种通过不同的权威主体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弥补法律不足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伟大的戏剧作品中的复仇主题,将人类超常态特性推向极致,丰富了悲剧的表现内容和形式,获得了感人至深的艺术效果,但作为法律人,我们还可以从中读到更多、收益更多。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