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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认罪认罚后又心存侥幸上诉?检察院坚决抗诉!
2020-11-20 08:53: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一起诈骗案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一审轻判后,“撕毁”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海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遂依法提出抗诉。11月1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徐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一年三个月。该案是徐州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经检察机关抗诉获“从重”改判案件。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大量财物

  李某海系一名中学老师。2017年3月,为了想挣点“零花钱”,李某海与情人闫某动起了“歪脑筋”。二人商议,企图通过为他人介绍工作来“赚一笔”。为了博取他人的信任,李某海让闫某对外宣称自己是市委办公室的李处长。

  一日,闫某跟凌某的叔叔说可以委托市政府的李处长帮凌某安排工作,且工作职位是铜山水利局的办公室主任,并有正式编制,但要给其10万元的“疏通费”。凌某信以为真,并支付了10万元。在凌某多次催问进程后,李某海还安排他人假冒组织部的马科长,对凌某进行安抚,获取信任。

  此后,当李某海与闫某将骗取的财物快挥霍光的时候,二人又共谋,再次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凌某索要了5万元,并拒不退还。

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该案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海诈骗数额依法认定为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李某海认罪、悔罪,开发区检察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开发区检察院通过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李某海从宽处理,结合其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等其他量刑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李某海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6月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海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报以“侥幸” ,企图钻制度“漏洞”

  李某海收到了从宽处理的判决书,却突然反悔,企图以“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赌一把。撕毁“承诺”,对先前与检察机关签订的具结书中承认的事实和协商一致获得的从宽量刑建议,通通“反悔”。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李某海抱着侥幸心理,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撕毁具结协议  检察院坚决依法抗诉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海先以认罪认罚获取较轻刑罚,再以上诉企图再次减轻刑罚,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原审判决基于李某海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徐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保障李某海的上诉权利,在看守所依法讯问李某海,充分听取其上诉理由,并告知其提出上诉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二审开庭过程中,检察机关当庭宣读了自行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并播放了被害人凌某某提供的其与李某海的通话录音,并当庭质证。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李某海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却仍然当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

  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结合李某海的当庭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

  徐州市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于2020年11月13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李某海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不意味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让被告人警醒“法律不是儿戏”,从而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提升认罪认罚制度运行的品质和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了量刑从宽的“优惠”,却无正当理由上诉。在二审阶段,检察官充分听取其上诉理由,告知其上诉后反悔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并进行释法说理,原审被告人仍报以侥幸,“撕毁”具结,拒不认罪,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检察机关秉承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维护认罪认罚制度权威,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充分履职、依法履职,发挥好法治守门人的重要作用。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