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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丨云龙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2024-10-17 09: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孙丽品 于婷 张旭

  2024年9月,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了小茹(化名)生活的社区进行回访。

  此时正值小区附近的小学开学,小茹穿着志愿者的马甲在斑马线附近指挥小朋友过马路,她牵着小朋友的手,耐心地说着“过马路,左右看,有车来,不可行”。

  看到她已经以全新的精神面貌回归了正常生活,检察官终于放心了。

  时间回到2024年3月。某超市老板告诉检察官:“我们也是小本经营,两个月间她接连盗窃店内零食十几次,还专挑价格贵的商品入手,挺让人生气的。”

  监控中,小茹在某超市选购商品时,一边从货架上挑选两三件零食放入购物篮,一边偷偷将其他零食藏入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随后到柜台结算,径直离开……

  看着面前长相清秀、言语青涩的小茹,检察官很难将其与监控中频频入镜且作案过程流畅自然的嫌疑人画上“等号”。经过讯问,小茹的家境优越,其“窃意”的萌生源于第一次超市结账时的“漏扫”,后续出于贪小便宜和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多次故技重施,最终步入犯罪深渊。

  “盗窃零食价值共计1000余元,如果以‘多次’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茹至此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其后续回归社会必然会面对一些不利影响。”“案发后,小茹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为避免机械执法,检察官对该案盗窃对象、金额、方式、赔偿谅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小茹的犯罪动机、目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照搬法律条文起诉“求稳”和领悟法治精神不诉“求准”的抉择中,检察官果断选择了“小案不小办”。2024年3月14日,依托“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机制,联合社区组织小茹参加普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服务。

  “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多次顺手牵羊即是盗窃,避免和我一样贪小失大,步入犯罪的误区。”一周后,小茹带着社会公益服务评估报告来到了检察院,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

  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合格后,经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云龙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对小茹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对其进行了公开训诫。

  同时,为避免“不刑不罚”,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该院从预防再犯、可处罚性等方面出发,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对小茹进行行政处罚,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有序运行,以善法良治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