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发出本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望予以重视并严格落实。
01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02依法保障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或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03落实产假及相关假期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4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05完善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原则上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希望各用人单位认真对照上述提示内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法治环境。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