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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案丨“惩罚性赔偿”让销售假药“人财两空”
2025-03-25 09:12: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因感觉线上卖货很赚钱,小倩(化名)便通过朋友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家网店。

  店铺有了,卖点什么呢?“普通商品,辛辛苦苦经营,赚的不一定多,没意思。”小倩一心只想卖些利润高的产品。

  经过一番“搜索”,小倩发现了一款叫“骨痛宁胶囊”的药销量不错,于是便买了一瓶试试看。几天后,小倩见到了“骨痛宁胶囊”的“真面目”,光溜溜的药瓶,只有瓶身贴着一张简单的标签贴。“包装这么简单,假药吧。” 想是这么想,但为了多挣钱,小倩还是联系了店主“荆之正品店”(另案处理)。

  双方约定,由小倩代为销售药品,客户下单付款后,小倩将订单发给店主,店主负责发货,每卖出一瓶,给小倩提成8元。就这样,小倩持续经营了半年多,凭借无本生意,小赚了不少钱。

  某天,老刘从小倩的店铺购买了两瓶“骨痛宁胶囊”,收到货后感觉包装过于粗糙,不敢随便吃,于是找到了市场监督部门。经过鉴定,该药品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属于假药。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侦查。很快,案件移送至贾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小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多地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骨痛宁胶囊”,该药品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不仅构成销售假药罪,还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构成对药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小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万元。

  就这样,销售假药的小倩落得“人财两空”。

  【检察职能知多少】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网络购药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建议消费者从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店铺购买,警惕购买异于市场价格的药品。收到药品后应仔细查验,出现异常反应要立即停止用药观察;同时保留好交易记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