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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是谁动了耕地?
2025-05-23 09:25: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地为根。守护粮食安全就要守住耕地“安全门”。

  “有人在镇上开挖鱼塘。”睢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后,立刻登录该院创设的“公益云”平台,进入“森防卫士”防控系统进行查看。随着鼠标频频点击、实景逐步呈现,耕地遭挖掘破坏的全貌逐渐在眼前铺展开来。检察官随即将破坏现状截图提取以固定证据。

  “‘森防卫士’系统,是我们从资规局接入的‘天眼’巡查监控系统,该系统对县内基本农田、河流、山岭等实现了全覆盖监控,足不出户就能提取违法用地等证据。目前,我们已将资规部门‘云里听’系统的接入提上日程,该系统更加智能,但凡基本农田出现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系统就立马发出警报提醒,助力我们‘争分夺秒’保护耕地。”该院副检察长戴广栋介绍道。

  为进一步扎实案件证据,从防控系统上确定了具体位置后,该院当天就组织干警赶往现场,利用无人机拍摄固定现场证据,并询问周边村民了解情况。鉴于土地破坏严重、所涉面积多达数十亩,检察官敏锐意识到,土地承包人张某破坏性挖地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建议县资规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但实践中,耕地毁坏程度是由当地执法的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此鉴定报告却达不到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为此,该院牵头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就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侦查衔接问题多次召开圆桌会议,明确取证方向、入罪标准,最终促成共识:由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鉴定公司出具报告,然后再由市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经此鉴定、认定后,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

  张某被提起公诉,睢宁县检察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损毁基本农田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复垦修复费用。案件审理中,张某自愿承担损坏赔偿费用,并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修复基本农田。四个月后,经验收,案涉土地已恢复耕种条件。2023年1月,因张某认罪悔过并积极履行复垦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办理过程中,睢宁县检察院还主动发挥主体责任,牵头起草《土地保护领域协作办案工作机制》,与县公安局、县资规局联合会签,明确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公益诉讼检察三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内容,织密耕地保护网。该案的成功办理被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作为耕地保护专刊典型案例,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