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告检察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通过业务系统自动轮案确定承办人,七日内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及联系电话,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审查终结后,区分不同情形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或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形的应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