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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融资要不得!
2023-10-10 09:01: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导语】

  收票人是我,票据状态也是“保证待签收”,承兑汇票也是银行系统开具的,经过网络查询汇票也没有异常,为什么最后银行承兑汇票却没办法兑现?

  “明明在网上能查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怎么银行就不承认了呢?”不少小微企业负责人面对流动资金少、发不出工资的资金周转困难期,会想到通过对外融资借款为员工发薪。本想着度一时难关,没想到在付清十几万“保证金”后,手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变成一张“白纸”,陷入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承兑的骗局。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的多起票据诈骗案中发现,实施票据诈骗的胡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先后购买两家“空壳公司”,利用某银行开通承兑汇票业务审核的不完善,为两家“空壳公司”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空壳公司”在银行无授信且没有存入保证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的网银系统制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票样”上除了票据状态外,几乎与真正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模一样,而且经过某金融机构的“汇票承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也显示“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任何问题。

  于是,诈骗团伙借助某金融机构“汇票承兑查询”系统、某银行“汇票提示保证”系统在信息显示上的不完善,向需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同时又没有较为规范财务的小微企业进行出示,使他们陷入上述“票样”具有承兑、质押等功能、并能够接收和持有的错误认识,进而实施票据诈骗。2个月的时间,诈骗团伙实施票据诈骗27起,骗取小微企业“开票费”“保证金”等752万余元。

  云龙区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对该犯罪团伙提起公诉,最终胡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随着纸质汇票在使用中的大量减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愈加频繁,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关金融机构系统的不完善,使用‘空壳公司’实施票据诈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设置和内部审核监管,从源头切断犯罪利益链十分必要。”云龙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广宾说道。

  该案办理后,为了能够实质性改进电子银行汇票承兑规则,助推防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云龙区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办案情况向相关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通过强化开户审核、关闭问题系统、发布风险提示等举措,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再次发生,以实实在在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大中型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融资政策、方针和法律规范,科学选择融资方式,研究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从不同的资金需求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出发,寻找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真正减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应增强风险意识,全面考虑可能会引发风险危机的各种因素,完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加强融资监督,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