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武某、仝某与孙某、刘某分别结伙,多次以驾驶私车载客、顺捎为名,将乘客骗上车后,行至偏僻地方,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先后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共计劫取现金1940元。其中,武某参与作案2次,劫取现金830元;仝某参与作案3次,劫取现金1110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武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正常交易行为。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反复、长期提供某种商业服务。本案中,武某等人以驾驶私车载客、顺捎为名,偶尔从事“客运”服务,不是经常性从事出租营运,不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并未侵犯客运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武某等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行为人以从事正常客运服务为幌子,主动寻机强迫被害人支付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超额车费,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明显,且分工具体明确,应成立抢劫罪共犯。
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看,抢劫罪在暴力、胁迫手段程度上要高于强迫交易罪,即暴力、胁迫严重程度,足以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则以抢劫罪定罪。本案中,武某等人将被害人骗上车之后,行至偏僻地方,实施言语威胁、使用暴力等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
从行为人获取非法财物超出合理价格绝对数额和比例来分析,本案中武某等人漫天要价,其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最高比例达15余倍,超出合理价钱绝对数额较大、比例较高,属于相差“悬殊”情形,体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目的,属于抢劫行为。而强迫交易罪是指在正常客运服务中,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