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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建议
2024-05-23 09: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娄毅 闫晓倩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程序性规定,标志着该项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笔者认为,该制度在减少冲动型离婚数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正向作用,具有设置的合理性,但还存有适用范围宽泛、缺乏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有效衔接机制、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用。通过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离婚的相关程序设置分析,为更好发挥该制度在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之间的作用,笔者拟对“离婚冷静期”提出以下完善路径建议: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排除适用情形。首先,对于属“可撤销”情形的违法婚姻,从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一律排除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是否超过了法定撤销期间,毕竟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和当事人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其次,对于婚姻有效无瑕疵的情形,如若夫妻一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弱势一方的利益,则也应当限制该制度的适用。笔者认为需从立法层面完善以下两方面:一是赋予离婚登记机关相应实体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畅通行民“冷静期”衔接机制,填补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适用的“冷静期”真空。

  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有效对接规则。适当增加“冷静期”时间,同时将其从目前的固定期限,调整为区间期限。具体的期限,应由离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结合夫妻双方的离婚原因、子女权益、人身权益等因素,综合评判后再视情况在幅度区间内裁量决定。一方面可以让子女的心理平稳过渡、夫妻妥善安排子女生活;另一方面也为夫妻认识家庭责任,实现破镜重圆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完善冷静期相应的配套措施。借鉴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前置制度,在登记离婚中推行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由离婚登记机关牵头,联合司法局、妇联、心理咨询机构等部门,推进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组织,为适用冷静期夫妻持续性提供心理疏导,搭建沟通渠道,帮助其以理性的状态分析矛盾,尽可能的帮助双方挽救婚姻关系,并对如何经营婚姻提出可行性建议。对于关系确已破裂的夫妻,该调解组织可帮促双方在和平状态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尽可能减少对子女的伤害,避免产生额外矛盾。除完善上述结果补救措施,笔者认为还需抓好“结婚”这一前端,来实现治未病。由于对婚姻意义的不了解,“闪婚闪离”等轻率行为的频发导致了目前的高离婚率,影响了社会秩序。可以考虑推行建立家庭伦理学习教育制度,通过小课堂等形式让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了解婚姻的本质,慎重作出结婚决定,从而更好地维持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离婚冷静期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