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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男童隐私部位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3-07-06 09: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李香

  【案情】张某在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系双胞胎,2013年10月18日出生)的爷爷孙某华经营的浴池当搓澡工。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9时,孙某甲、孙某乙到浴池洗澡,张某见浴池别无他人,就在换衣间多次对二人实施猥亵。

  【评析】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张某在两名幼童的爷爷处务工,并且与两名幼童相识,存在以引逗幼儿行为表达喜爱之情的心理。本案张某也如此辩解,这是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所在。司法实践中,熟人之间性侵害更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很多成为“隐案”不被发现,更有甚者认为,男性幼童被抚摸隐私部位“没什么大不了的”,导致男童性权利不能与女童性权利得到同等保护。

  两名幼童已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接受了性启蒙教育,拥有性保护常识,有性羞耻心理,且案发后情绪低落、沉默少言,不愿与家人交流。两名幼童对张某实施猥亵行为的细节动作、言语挑逗内容、制止两名幼童反抗和将孙某甲抱起塞到柜子里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孙某甲臀部存在柜子的划痕。

  根据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精神,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张某作为该浴池搓澡工,平时接触较多男性幼童,在有家长陪同或有他人在场时,没有触摸男童隐私部位的行为,其触摸男童隐私部位的行为有时间、地点和场所的选择,可以认定其主观具有猥亵男童的动机,构成猥亵儿童罪。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