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某砖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砖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某厂房内,未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后盖上使用“MI”(小米)注册商标,并将上述手机后盖销售给被告人刘某,销售金额人民币59000余元。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房内扣押假冒“MI”(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4803个,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7000余元。
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砖销售给其的手机后盖系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私利仍予以购进,并将上述产品在其经营的名为“蝶变之路”的淘宝网店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现场扣押假冒“MI”(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2309个。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