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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 异地补植 归还一方青绿
2023-11-06 09:11: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作者:杨宝琦

  11月份的公益生态林,秋色渐染。看着亲手种下的一棵棵树苗如今已日渐粗壮,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感慨着生命的力量。

  这片树林的由来还要从一个案件说起。2021年,贾汪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时发现,涉案废弃采石场还堆积着大量固体废料。经检验,该固体废料主要为钛石膏,是钛白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经碳酸钙、氯化钙中和压榨处理后产生的二水硫酸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原本这些钛石膏一直是由徐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通过晾晒加工送至水泥厂及粉磨站作为水泥缓凝剂使用。后来第三方公司业务拓展,在2017-2018年间租赁了该废弃采石场供晾晒、存放钛石膏使用,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公司周边水泥厂、粉磨站关停很多,供大于求,钛石膏的综合利用处置受阻,第三方公司为节约成本开始违规堆放及倾倒。

  根据现场勘查,该废弃采石场共堆放2100吨钛石膏,鉴于钛石膏属于工业固体废物,长期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贾汪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监管,并对违法堆放固体废物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确认责任单位、明确违法事实,因化工有限公司已与第三方公司终止合作,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遂要求责任单位化工有限公司对倾倒现场进行清理,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化工有限公司积极承担责任,花费10万余元将清理出的2100吨钛石膏依规转移处置。随后,相关部门向贾汪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同时称因倾倒、堆放行为发生较早,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无法再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贾汪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全面审查评估。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违法行为超过时效不能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责令改正”的内容不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还包含治理的要求。该案中钛石膏堆放的违法状态持续数年,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且钛石膏晾晒后为粉末状,不可避免地会随风扬散。所以相关责任单位除了要将现场的固体废物清理转移依法处置外,还应当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相关部门收到评估意见后进一步开展工作,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承担修复资金30万元。

  由于案件中的倾倒地点处于石质荒地,土层稀薄,且该地块已收储为建设用地,经专家论证认为倾倒地点立地条件差,原址修复效果不佳。

  为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贾汪区检察院积极邀请相关单位多次召开圆桌会议,提出以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共同研讨修复方案和异地修复选址,最终确定了青山泉镇陈山村京沪高铁附近的一地块。该地块长期处于荒草地,有造林需求和立地条件,在此建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有利于高铁沿线绿化美化、防尘减噪。

  贾汪区检察院正式启动公益生态修复基地项目。该项目共建成生态景观林30亩,栽植女贞、樱花、紫薇、乌桕、榉树等树种,能够有效改变裸露地表,增加森林植被,保持山体绿化整体性,有效修复了生态环境,还绿于地球。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