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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首次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
2021-02-22 09: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戚翔

  “您申请监督法院不予保全遗产案,经审查,因您所列的被保全人主体不适格,我们不能支持您的监督申请。但是请您别担心,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您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先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再申请财产保全,就能实现您的保全目的了,我们已经协调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就等您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了。”近日,孟某某接到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的电话才得知,以往难以处理的债权人保全遗产纠纷,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

  2018年2月,孟某某与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订立《购买投资管理系统试用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孟某某出售投资管理系统软件进行黄金交易,试用期间1年,如有亏损由该公司负责补足并赔偿损失。孟某某依约投资50万元,同年8月,交易账户资金几乎全部亏损,引发诉争。

  2019年6月,孟某某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有的沈阳市浑南区一套房产提出保全申请。次日,徐州经开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因张某同年7月死亡,该公司于10月注销。被告主体不存在了,孟某某便申请撤诉,随后又以同一事由将张某的女儿张小某和公司其他股东诉至法院,并再次提出对上述房产的保全申请。因该房产现由与张某生前同居的谷某某实际居住、控制,且张小某书面放弃继承其父亲张某的遗产,其母亲早年与张某离婚,法院据此驳回了孟某某的房产保全申请。2020年11月,孟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负有清理遗产的义务,这一问题以往没有明确规定,为平等保护案件双方的权益,徐州经开区检察院适用民法典,妥善化解纠纷。一是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该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张小某已书面放弃继承,不再是适格的遗产管理人,不负有处理张某遗产的职责,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二是积极普法,建议当事人另行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过多次研判,该院认为,孟某某可通过变更主体方式实现保全目的。该院多次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其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请求法院指定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后再进行保全。孟某某表示将尽快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三是释放善意司法,促成法院移送管辖。因涉案房产确与孟某某申请保全存在牵连关系,且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遗产房屋,该院多次与法院沟通,共同研判该案的妥善处理方案,最终促成法院将案件移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由该法院对全部纠纷一并予以处理。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