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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思考
2021-02-22 09: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张喜鸽

  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全新刑事司法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过程从控辩双方对抗型向合作型的转变。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及时惩治犯罪、钝化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它的普及深化,一些司法实践产生的误解日渐消散。

  不彻底认罪认罚有回应。实务中出现了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判决生效后,又发现遗漏事实、漏罪,侦查机关启动新一轮刑事诉讼程序的现象。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引发司法工作人员的质疑。从制度设计初衷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有罪、真诚悔罪前提下的一种激励,是一次法治教育,让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改,从而“浪子回头”,早日回归社会,而社会生活却并非如此,如何实现规范对社会的指引、评价,成为一个问题。但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一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从辩证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认罪不彻底、刻意隐瞒罪行,也将付出沉重代价。刑法规定,判决后发现漏罪,要按照先并后减的量刑规则,旧、新罪合并处罚,减去已执行刑期,最终刑罚显然要比第一次发案时全部认罪认罚重,这种“贪一时之利”的不诚实行为,实质上“聪明反被聪明误”,付出沉重代价,实在得不偿失。当然,社会中存在异地甚至跨省犯罪因信息不通畅,导致漏罪线索未被查实,罪犯得以侥幸逃脱的情况,但这与刑事立法并非一个层面问题。

  无理由上诉有应对。趋利避害、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实践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较轻的量刑建议,然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意图获取更大的从宽幅度。此时,从宽处理的基础已经消失,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是一种救济权,应予以尊重。对判决后上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理性司法,区分对待。总之,是否提出抗诉,应当把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作为基本依据,而不仅是把被告人是否上诉作为依据,从而避免司法情绪化、任性化。

  确定刑量刑建议有步骤。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关注的是刑期长短,而并非案件定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相关确定的量刑建议,在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同时,也能与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充分协商。作为发挥主导作用的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把量刑程序与定性环节相分离,进行单独审查、评价。为此,最高检对此专门要求,提出量刑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主,幅度刑量刑建议为辅,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能力。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