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赵某原本是同学关系,春节前夕,二人因为打牌引发口角,继而争吵和相互厮打,王某把赵某打成轻伤二级,赵某把王某打成轻微伤。案件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考虑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且情节较轻,符合刑事和解案件条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刑事和解室进行调解。双方态度明确同意和解,但是在赔偿数额上相去甚远,调解工作陷入了瓶颈。
2月3日,调解人员再次把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邀到了睢宁县检察院刑事和解室,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案件承办人与和解室人员共同对双方释法说理,晓明利害关系,阐明法律后果,并邀请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人参与调解,与人民调解员一起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并在次日履行完毕。
2月24日,睢宁县检察院针对王某故意伤害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王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3月3日,该案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