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切实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
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含有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条款。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侵犯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二、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适用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约定竞业限制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约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履约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将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职工群众覆盖面和受益面,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将依法发挥支持起诉、诉讼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或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监管等方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与企业携手,共同努力促进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之间平衡,依法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益,推动劳动者健康有序流动。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