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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25 16:36:00  来源:徐州检察发布

  “11.16”系列网络贩毒案

  一、基本案情

  公安部督办的“11.16”特大网络贩毒案,涉及江苏徐州、广州东莞、河北唐山、广西桂林、青海西宁、吉林桦甸等13个省市30余个地区,涉案人员40余人,系近年来破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毒窝案之一。被告人莫子奇、顾言青等人采取以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上下家联系,以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毒资,以快递运输的方式邮寄甲基苯丙胺(“冰毒”),使毒品迅速流向全国各地,形成庞大的毒品犯罪网络。

  本案包含16个关联贩毒案件,其中11个案件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5个案件由徐州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两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增加认定犯罪事实89起,增加认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克数25438.17克。该系列案件现已全部起诉判决,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的典型案例,涉案区域广、涉案人员多、证据复杂。检察机关把自行侦查与补充侦查相结合,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夯实案件证据基石,使起诉案件均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确保毒品案件质量,充分发挥了检察指控犯罪职能和过滤作用。其中,被告人臧方平贩卖毒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徐成明、刘正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皓宇、鞠俊、张明等人经被告人刘正介绍,向被告人徐成明购买约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张明受刘皓宇安排取得该毒品后,与鞠俊驾车运回烟台市,行至新沂市境内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90余克。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皓宇、鞠俊、张明等3人移送审查起诉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刘皓宇等人住宿信息等证据,进一步判断徐成明极可能系毒品上线,并要求公安机关组织刘皓宇等人辨认确认。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成明上网追逃,并先后抓获刘正、徐成明,并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0日以徐成明、刘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及罚金。

  二、典型意义

  贩毒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即使下线被抓获,但因线索中断经常致使罪行更重的毒品上线无法归案。近年来,徐州市检察机关健全重大毒品案件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精准高效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精细审查、科学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抓获上线,即是运用重大毒品案件审查机制,严格证据标准,主动引导侦查,破获隐蔽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