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办理“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徐州市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对于该案油泥的处置并没有依法履职到位,存在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问题。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于生态环境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经层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案件已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本案厘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以及对应职责范围;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油泥,在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之后进行提前处置的意见,保护了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进行了实践探讨,也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油泥的处置主体,实现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将油泥无害化处理,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