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鲁某某抢劫、诈骗案获一审判决。
2019年7月初,鲁某某租用他人车辆后,谎称自己无法微信付款,以急需资金付款需借款为由,骗取租赁车辆司机共计人民币8930元;2019年7月底,鲁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事先预谋,欲采取租车回徐州趁机逃匿的方式诈骗租车费用,后其谎称妻子住院自己急需赶回徐州,约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租用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孙某某驾驶的车辆返回徐州,次日三人驾车到达徐州市区,鲁某某多次假装找人拿钱付款欲寻机逃匿未果。而后到达泉山区某停车场附近,鲁某某伺机逃匿时被王某某抱住,鲁某某抗拒抓捕,持路边水泥块砸击王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流血。
法院认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鲁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鲁某某犯诈骗、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鲁某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寻机逃匿未果,暴力拒捕致被害人受伤,其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终究难逃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