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很幸运,闯红灯,飙车,疲劳驾驶,接打电话……灾难都没有降临在你身上,又或者你与灾难擦肩而过,你还宽慰自己,大难不低必有后福。但如果你没有那么幸运呢,哪怕仅仅只有一次,命运没有眷顾你?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薛某某交通肇事案获一审判决。2019年10月,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徐州市泉山区某地行驶,因观察不足,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驾驶车辆时低头调整脚垫,与同向行驶驾驶人力三轮车的杜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杜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薛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薛某某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检察院受理审查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所占比例非常高。这类案件其实最容易办理的,但也是检察官们最不愿意办理的,因为每一起交通肇事的卷宗中,可能就是一个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悲剧。在这里,恳请每一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