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检察官的一番话,我真是悔不当初,原来我在这片水域捕鱼,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这么恶劣的影响,我愿意购买鱼苗投放回去,弥补我的错误。”
被告人王某某追悔莫及,贪心不仅使自己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近期,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推动一起非法捕捞案侵权人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方式对损害的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修复。
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徐州市沛县,面积517公顷,公园内植物150余种,动物110余种,清水碧波,鸟声芦影,是深受周边群众喜爱的天然氧吧。
王某某在明知该地区是禁渔区情况下,仍伙同3人,多次有组织有分工地使用逆变器、电瓶及流刺网等电击工具,先后捕捞渔获物890公斤,并交由其他人售卖。现场查获及销售的渔获物价值8700元。
电鱼不仅会导致捕捞的渔获物死亡,还会使微生物和其他动物受到伤害,造成附近大片水域“生态崩溃”。被告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了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多次的释法说理,使王某某等人充分认识到错误,支付了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购买适宜的鱼苗投放到案发地,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
沛县检察院通过与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磋商,制定了《安国湖湿地人工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科学地确定了放流鱼苗的苗种、数量、采购运输方式及具体放流时间等详细方案。
随后,该院邀请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50余人参与增殖放流公益活动。活动期间,相关部门对在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查获的40多套非法捕捞渔具进行了集中销毁,将白鲢、花鲢、草(青)鱼、鲫鱼等多种鱼苗共15000余尾有序地放流进安国湖湿地。
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既让被告承担了损害生态环境赔偿责任,还对周围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金利用机制,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公益。
【检察官提醒】
无捕捞许可证或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系违法行为。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生态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