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等人在崔某承建的建材迁建项目工作,工作期间,崔某承诺的工资一拖再拖,老赵等人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向相关单位申请了劳动仲裁。核实后,相关单位向崔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崔某始终未予支付。
迟迟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老赵等人只能继续投诉。然而,崔某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要求限期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以自己无力支付为由,继续拖欠工资。
崔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逾期未整改,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原来,在崔某承包工程过程中,建设方预先支付了前期工程款,崔某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没有将收到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是用于购置工程用料,这才导致欠薪发生。
崔某在收到前期工程款、具有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相关单位向其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欠薪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妥善处理,但考虑到崔某的实际情况,要想方设法一并解决好工人工资和工程进展问题,承办检察官多次来到看守所,向崔某释法说理。多次释法说理后,崔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声称已委托家人筹钱发放工资。
不久后,崔某家人将筹得的10万元交由检察机关发放。贾汪区检察院采取按比例现场发放和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公平、公开、公正发放工资。之后崔某又继续筹款,陆续兑现了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承办检察官认为,崔某一直守法经营,因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劳动报酬, 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因此,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随后,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情节、办案过程和作出不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听证员们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对崔某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会后,该院依法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