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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9-15 16:52: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泉检建〔2020〕2号

  某行政审批局:

  本院依法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311破3号宋某某与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审判活动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履行公司登记管理职责,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现查明: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登记设立,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公司设立后,因经营不善,对外产生债务,自2018年以来,该公司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标的为193424元。泉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该公司由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宋某某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宋甲远对财运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1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宋某某与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19)苏0311破3号。2020年4月1日,泉山区人民法院指定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担任财运通公司管理人。2020年5月18日,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约谈了财运通公司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胡某,要求其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及印章,并提供另外两名股东李某顺、李某新的联系方式。当日,胡某、李某顺、李某新、李某汉(现法定代表人)出具财运通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偿还债务0万元”,并向**行政审批局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确认“无债权债务”。2020年5月25日,**行政审批局核准财运通公司的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胡某、李某顺、李某新、李某汉明知公司存在债务、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破产审理的情况下,在清算报告中对公司负债情况做虚假记载,故意编制虚假记载的清算报告,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上述人员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破坏了商事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行政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徐州市泉山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编制部门文件,泉山区公司登记管理职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因此,**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撤销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与审判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防止企业在破产审理期间恶意注销登记、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8月31日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