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睢检行公﹝2021﹞32032400001号
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睢宁县部分住宅小区内存消防安全隐患,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使得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存在监督线索。本院依法进行调查,现查明:
睢宁县新城尚品、中国城、睢宁大院、万宁、欧洲城等住宅小区内存在私拉电线、“飞线”充电、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其中,睢宁县欧洲城小区东侧变压器附近存在电线整体裸露、线路接头简易、配电箱老旧破损等现象,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该种现象本应被要求整顿、改正,但因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群众的生命健康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本院认为,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住宅小区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将直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伤。睢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县内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应当通过充分履行职能指导、联合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全县消防安全,避免产生住宅区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形,致使群众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睢宁县新城尚品、中国城、睢宁大院、万宁、欧洲城等住宅小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监督;
2、依法全面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职责,联合公安派出所对县内各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有效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和存在,确保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
3、加大法治宣传,提高社区、物业、群众对消防安全隐患的警惕性,动员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做好防范,积极消除消防隐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