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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院率先出台规定 规范检察环节退赃退赔案件办理
2020-08-04 08:35: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睢宁县院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捕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案件办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完善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案件办理。

  一是立足职权,明确工作范围。该《规定》所指的退赃、退赔,是指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环节,经过检察机关做工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案件当事人等退赃退赔财物的行为。退赃、退赔涉案款物实行扣押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务督察部门依照“人案双管”督察模式要求对扣押、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全流程监督。

  二是注重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对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退赃,或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涉案财物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具扣押决定书,及时将款项存入检察机关指定账户;对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退赔的,办案部门应对损害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返还;由办案部门返还被害人、案件当事人退赔款项的,检务督察部门应进行全程督察,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凭据复印留存、备案等工作。《规定》同时对相关案卡填录、文书上传等作出具体要求。

  三是突出重点,确保三效合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案件中,应坚持依法、规范、自愿、合理原则,切实发挥退赃、退赔工作对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退赔款项如何保管问题,《规定》要求,因损失范围未明确等原因暂时无法直接退赔的,办案部门应在三日内将退赔款项存入检察机关指定账户,诉讼活动中一旦退赔条件恢复,应及时将款项退还被害人或案件当事人。

  四是压实责任,强化职能监督。《规定》要求,办案部门扣押、处理涉案财物,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内完成法律文书制作、审批、用印等,禁止系统外流转。案件管理部门可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退赃、退赔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逾期处理、违规处理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口头提醒、督促处理、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处理;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