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徐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始终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在案件办理中实现将办案关口前移,用好提前介入制度,力争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在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锁链的同时,开展溯源治理,注重全链条打击,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2年,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涉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12件16人,批捕6件7人,追捕4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2件272人,审结105件242人。办理的“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一案入选《江苏检察名案录2012-2022》;吴某虎等人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获评“江苏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2021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陈某宁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获评“江苏省2022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市院第四检察部荣获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21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两名干警分别荣获有功个人一等奖、三等奖。
徐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岩介绍说,2022年6月1日,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正式揭牌,同时为9名知识产权专家颁发聘书及20家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点企业集中统一授牌。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市经济信息委、知识产权局在20家核心技术能力突出、享有知名品牌优势的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点”,开展以维权援助为主要内容的“点对点、面对面”服务。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打破了检察工作壁垒,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综合履职、全链条监督,这种专门化、一体化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升了专业化能力,有利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检察机关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由之路,是形势使然、职责所在。”徐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发布会还通报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袁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在未经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吴某某、欧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私自搭建“魔域”私服游戏,仍通过二人经营的株洲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卡宝”平台,帮助吴某某、欧某某等人对游戏玩家的充值费用进行结算。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李某在任职期间,以管理账目、发展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80余万元,五名被告人共计获利8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3年2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袁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李某、龙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发布意义】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利益的诱惑下,少数不法分子将网络游戏作为觊觎目标,且该类案件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有序,逐渐形成了私服搭建者、服务器出租商、广告发布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精心审查电子数据,结合关联案件办理情况,追加犯罪数额100余万元,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三名被告人行为,落实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通过全链条打击网络游戏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代理商、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二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场租用一档口,经营“苹果”手机配件等电子产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将购进的假冒苹果品牌的电源适配器、充电线等配件以“拆机件”的名义销售给仝某(已判决),仝某通过网店将产品售出。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87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3年3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发布意义】
随着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查处,以“拆机件”名义将假冒苹果商标产品售出,生产销售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实际上,“拆机件”是指将全新的手机及配件拆分后重新包装,或者从原装废旧产品中拆出的配件。而本案中的产品均系假冒“苹果”官方充电器、连接线等产品,侵犯“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以不知产品为假冒商标的产品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其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另一方面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审查原则,不仅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还注重审查用户反馈、商品来源、从业经历等客观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其是否明知。本案中,被告人最终认罪悔罪,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及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法量刑,被法院采纳,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态度和决心,也充分体现对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典型案例三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店回收洋河、今世缘、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瓶体及包装盒,后将“洋河优曲”等低端白酒灌装到品牌白酒的瓶体,并以洋河、今世缘、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计10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其在十二个月内从事食品、饮料、酒类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法院调解,张某某同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机关销毁涉案白酒的2000元费用。
【发布意义】
该案系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引导公安机关对假酒中是否含有甲醇及重金属铅等有毒有害成分进行鉴定,实现了案件精准定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查发现涉案的假酒对外销售后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托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联动履职,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张某某同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机关销毁涉案白酒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案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首次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提出适用禁止令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此外,为推进诉源治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针对徐州市两级院办理的假酒案件中,低端白酒灌装后冒充高端白酒案件数量呈高发频发的趋势,加强类案分析,总结出该类案件存在的特点,并对被侵权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发出企业风险提示函,切实维护知名企业的商标品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