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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构建
2020-07-09 09:1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李 琦

  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是当前检察机关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特征而提出的一项新的重要研究课题,如何分级、怎样处遇才能有效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重塑未成年人品格,是首先需要破解的核心难题。

  明确处遇措施的分级依据

  科学的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应当从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角度出发,因“人”制宜地划定分类标准。将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分类依据,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该概念强调对人的社会危害性审查。将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犯罪原因、家庭情况、学校社区管理等内容纳入审查范畴,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现精准处遇和社会化帮教。同时,划分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程度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会支持条件几大类风险。

  完善处遇措施的种类设置

  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首先应当体现个性化和针对性,应在聚焦未成年人个体的基础上,打造“个性化”分级处遇机制。同时,逐步强化“全流程”的涉罪未成年人品格重塑理念,强化司法机关之间交流协作,建立轻重衔接有机配合的处遇模式,注重各类处遇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性,以此构建“全方位”的分级处遇体系。其次,在针对收容教养、专门学校等措施配套资源匮乏、适用率低、与现行司法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上,建议在国家层面通过完善立法、链接社会资源寻求专业指导等形式对陈旧的制度予以改良,使其切实发挥作用。

  应指出的是,分级处遇在于全流程强化未成年人在社会化和预防再犯功能,因此处遇措施的种类可以多样化,不限于法律规制的几类。无论是既有的处遇措施的升级再造还是多项措施的重新组合,抑或是一种新型的干预措施,只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司法实践中都可以先行探索。

  完善处遇机制的构建设计

  由于未成年人个体的特殊性,加之案件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并不可能固定化。实践中,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优选干预措施组合。在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审查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情况进而对未成年人犯罪性人格划定等级基础上,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涉罪未成年人选择不同的处遇菜单。后续积极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专门学校、公益组织等专业力量,实施心理矫正、亲职教育等措施。

  如聚众斗殴类等偶发性案件,涉罪未成年人多半系辍学、社会闲散人员,家庭无暇无力监管,处遇措施首选观护基地、亲职教育等;性侵类案件,未成年人往往从小缺失性教育,价值观念扭曲,处遇措施首选心理辅导、家长强制亲职教育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该类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社会支持条件等,首选司法社工、观护基地、异地帮教等措施,真正实现“专业的归专业,社会的归社会”,提升分级处遇实效。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