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生长在新疆阿勒泰的汉族少女李文秀一心在大城市中追求文学梦想,却屡屡碰壁,最后不得不回到老家与开小卖部的母亲张凤侠相依为命……作家李娟的非虚构作品《我的阿勒泰》一直广受读者喜爱。随着同名电视剧的播出,特别是几位名演员的精彩演绎,加之阿勒泰的绝美自然风光,更引发一股“阿勒泰”热潮,《我的阿勒泰》更借影像的传播成为许多人的枕边书。
《我的阿勒泰》没有完整的、连续的故事情节,对之进行影视化的改编殊为不易,但就播出效果来看,无疑是成功的,主角的豁达人生态度和温暖对话,甚至治愈了很多城市人的焦虑症。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影视剧,更多是反映人物及其生活环境,但在其中,也透露出迥异于我们所熟悉的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法治文化。
剧中的主人公张凤侠,在文学作品中是“我妈”,她在牧区开了一间小卖部,因此和牧民们发生了各种债务关系。最典型的,是李文秀要账,恰逢嗜酒如命的木拉提意外殒命。木拉提的家人为其准备葬礼时,听说木拉提欠债2000多元,人们面面相觑。剧中,木拉提的弟弟巴太骑马射箭拦下了张凤侠母女俩,他父亲苏力坦牵来骆驼抵账,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原著中,该情节是这样描述的,按照当地的“礼性”,不还清生前的债务是不可入葬的,因为葬礼上的主持会询问死者家属:“此人生前亏欠过别人的财物吗?”得到否定的回答后才会继续为死者念经。欠债者的家人拿不出钱来偿还,情急之下牵过自家的马要求抵债。这一情节中,除了骆驼与马的差异,剧版的“天经地义”与原作的“礼性”有微妙差异:“天经地义”更强调一种常识性的“理”,是人与人交往不可或缺的规范保障;“礼性”则有着民族宗教文化的背景,它不算是一个书面语,更多来自口语,意指人特别明事理、守规则,能够让人明理守规,是源自“神性的力量”,不能不遵从。
对比我们日常看到的债务纠纷,似乎更能窥见法律得以有效的不同要件,法庭及其施加的强制,确实有助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但对当事人来讲,更多是一种外在压力之下不情愿的选择。而在特定法治文化下,特别是基于某种信仰,债务的履行有着更多自愿的色彩,即认为这种诚信守约是正当的,是符合“礼性”的。
事实上,哈萨克族流动居住在草原,对价格、契约等事物的看法,确实有迥异于工商业社会之处。如书中的《木耳》一节,“我妈”并不知道野生木耳能否顺利卖出,也不知道能卖多少钱,她就是凭着自己的直觉,将木耳带下山区,孰料果然卖出,还有不少盈利。反观给她们卖木耳的热西达,这个“诚实温和的人”,总是对母女俩充满信任,无论付给多少钱都很满意,且当作是意外的收入。
哈萨克族还有一个礼俗,自己放养的牛羊马驼,“都只是作为供自己和客人享用的食物而存在的,是不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来谋取额外利益的”。于是,就出现了书中令人讶异的一幕:一个到夏牧场收购的商人,看中了牧人的大尾羊,为价格谈论很久,一直到天色向晚,商人只好留宿,结果到晚宴上,发现争执一天的大尾羊被宰杀待客。这个故事被编入剧中,只是把商人换作了张凤侠,但体现的文化价值是一致的。草原民族的礼俗文化,异常的包容豁达,它有别于商业化社会的斤斤计较。正如卖木耳的热西达,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热情的呼应与朴实的信任,是真挚的情感维系了社会关系,而不是锱铢必较的利益算计。
当然,游牧民族的礼俗,毕竟有我们所难以理解的部分,比如剧中的另一个戏剧冲突——托肯的改嫁。在原著中,面临改嫁的是一个人操持饭馆的吐尔逊罕,也被称为托肯,当地的风俗是寡妇改嫁的话,“前夫的孩子得还给前夫的家族,因此她一个人再苦也不愿意再婚”。在剧中,丈夫木拉提意外亡故后,妻子托肯的生活陷入多重困境,若是改嫁,孩子得留在苏力坦家,而且改嫁还让娘家人很没面子。若不改嫁,按照当地的礼俗,她需要和木拉提的弟弟巴太结婚,这又是两个人都不情愿的。面对李文秀提出托肯改嫁后母子分离的疑问,张凤侠是这样回答的:他们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有自己和这个世界相处的方式,“你可以不赞同,但不可以居高临下地改变他们”。这里,透露出张凤侠对待习俗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平等的、同情式的。
李文秀则有另一番理解,在有关“转场”的争论中,她认为:所有的传统和文明,都是在世界变革中,人类一点点摸索出来的,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固守旧的传统不一定是对的。换言之,仙女湾小道、打猎,乃至草原民族“兄终弟及”的婚姻制度,都是特定阶段的传统,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具有永恒的正确性。这一番慷慨陈词,当然更接近于我们理解的自由、自主的“现代文明”。但是,却无意间透露出编剧的理解偏差,它不太可能是作者本人的意思,她的价值观,毋宁说更接近于剧中的张凤侠。
作为一个汉族人,深入哈萨克草原,作者保持了平等尊重、多元包容的观念,这一观念甚至不仅在人与人之间,还延伸至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在《蝗灾》一节中,作者提出了反思:蝗虫是有罪的吗?蝗虫也愿意在草原生活,它们的初衷和羊一样,只是找口吃的,我们所有的行为都向羊的利益倾斜,其实是向人类自己的利益倾斜……这里的反思,已经接近于法人类学的看法,即应该放下固有的认知,设身处地体会和理解他者的情感,进而思考他们的生活逻辑与风俗习惯。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本质上来自事物属性的必要联系,所有的生物都有其法则,上帝有其法则,人类有自己的法则,物质和动物世界也有其自身法则。我们应该平等地看待这些法则,不仅是不同族群,还包括人与自然。我们通过法律守护的,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和谐,还应该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