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徐检建〔2020〕1号
徐州市司法局:
2020年6月,本院在办理徐州XXX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州XX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一案中,发现此案系徐州XXX车城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某与律师刘某某预谋后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该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检察机关查明,刘某某,男,47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于2012年夏天至2013年底任贾某某控制公司的法律顾问。
2012年,王某某及其控制的徐州市XX米业有限公司因欠贾某某公司的借款未还,在贾某某等人的胁迫下,王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徐州XX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贾某某进行抵债。因徐州XX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处价值3000余万元的房产,贾某某考虑到徐州XX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外还有其他欠款,为实现变卖该房产的价值,与刘某某进行商议。后刘某某和贾某某商量后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将借款主体从王某某和徐州市XX米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徐州XX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某某冒充王某某的字迹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进行签名。贾某某和刘某某持有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提起诉讼,骗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刘某某参与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妨碍了司法秩序与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暴露出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失位、不到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同时,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司法局作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职责,故应当对刘传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进一步查处。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加强律师队伍职业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治理念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要求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组织开展律师行业正风肃纪警示教育活动,查摆律师执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改,担起对律师的主体监管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律师自律意识,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明确规定律师行业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厘清律师道德底线。
二、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严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四、加强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市司法局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有效监督,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及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相关线索。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妨碍司法公正、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希望你局予以重视,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