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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4-10 11:25:00  来源:徐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徐检八部建〔2020〕1号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多名证人,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却多次出入徐州市某酒吧,且该酒吧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警示标志,并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现象。经进一步调研我市未成年人涉酒吧案件,在本市鼓楼区、贾汪区、泉山区等多个其他酒吧也同样存在允许未成年人随意出入、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警示标志,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等现象。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关乎国运兴衰、民族昌盛。但未成年人辨识能力有限,极易受到不良因素影响诱发违法犯罪。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等各方面都有责任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根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销售烟酒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并注明烟草专卖、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的,由烟草专卖、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综上,你局对于酒吧管理具有监管职责,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酒吧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规范,为我市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防止酒吧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三十三条、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监管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着重监督酒吧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警示标志,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等问题,确保酒吧规范经营。要求所有经营烟酒的店铺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警示标志,并加强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监督和突击检查力度。

  二是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我市酒吧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开展全面排查、不定期检查等整治活动。研究建立问题酒吧“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涉案酒吧及其他检查发现问题的酒吧予以严肃查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净化我市营业场所经营环境。

  三是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酒吧从业人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禁止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自觉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以上建议,望你局认真研究采纳并予以落实,并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局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8日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