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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检察建议助鹦鹉养殖扶贫产业健康发展
2022-12-29 09:26:00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作者:唐颖 徐小威

  鹦鹉因色彩艳丽,活泼可爱,巧舌解语,是很多人心爱的宠物。在河南商丘,拥有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相关产业也成为政府扶持的扶贫富民产业。

  然而,近年来,由于法律政策的调整,这个产业也经历了由盛及衰,再重新兴旺的过程。峰回路转的背后,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司法理念的提升,尽显为民司法的情怀与担当。

  养殖户卖30只鹦鹉法定刑十年以上终获检方不起诉

  商丘市的鹦鹉养殖户王某,是一位单亲妈妈,为了照顾生病的女儿,2019年,她选择了就业门槛低、不需要“坐班”的鹦鹉养殖业当作自己的职业。

  2020年9月,她以每对不到30元的价格,把30只费氏牡丹鹦鹉卖给鸟店经营者田某。田某连同从他处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牡丹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徐州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牡丹鹦鹉。

  依照法律规定,涉案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非法交易10只费氏牡丹鹦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21年3月,公安机关将王某等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起诉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

  “人工繁育了多少代、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也算珍贵、濒危?要判十年刑期,我真的不能接受!”面对办案检察官范璞,王某声泪俱下。

  范璞心中也很不是滋味。因为这起案件与百姓朴素的价值观不相符合。但是,法律白纸黑字,规定得明明白白,且外地也有类似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这起案件究竟应该怎么处理?

  办案过程中,范璞得知,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物种,被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但是,原国家林业局曾在2003年颁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规定费氏牡丹鹦鹉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2012年10月,原国家林业草原局发布公告废止了这一名单。然而,由于缺乏有效引导,多数养殖户仍继续养殖。2020年,公安机关加大对贩卖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迅速呈报到江苏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

  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又如何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检察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

  2021年初,徐州铁检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初步形成定罪轻缓处理意见,并逐级向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请示。

  案件请示到徐州市检察院以后,徐州市检察院主动同当地主管部门商丘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联系,通过座谈、走访鹦鹉养殖户,调研了解鹦鹉产业背景和现状。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同年6月,徐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奇主持专家论证会,邀请江苏、河南两省环境资源、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王某等人买卖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具有危害性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为养宠观赏,不宜将买卖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徐州市检察院形成“该案不宜作犯罪处理,应作法定不起诉”的意见向江苏省院请示。

  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此案,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与会人员同样认定,此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11月9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徐州铁检院依法对王某等三人做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实在太感谢检察院了!感谢检察官!”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王某拥抱着办案检察官范璞,喜极而泣。

  通过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个案,推动法律的完善,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渠道。省检察院组织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共同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科学的更新,并对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进一步完善。

  江苏的调研报告加速了最高检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慎诉问题的专题研究。2022年2月9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修订出台。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至此,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中的慎诉理念被最高检写入司法解释。

  立足民生做好检察建议文章

  因费氏牡丹鹦鹉而涉及刑事案件的,并非只有王某等三人。之前,还有类似案件发生。商丘众多养殖户人心惶惶,都陷入了“养不起、卖不掉、放不了”的困境,每对鹦鹉的价格也从50-100元跌到了10-20元,鹦鹉养殖业前景惨淡。

  就在检察机关办案之时,商丘市资规局也密切关注此案,关注鹦鹉养殖业前景,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解决方案。

  2021年3月,该局野生动物保护科科长许丽见到了前来调研的徐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副主任荣辉和徐州铁检院范璞等人,与检察官的深入交谈,令她看到了希望。

  通过座谈和现场走访,检察官得知,商丘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具有一定规模的鹦鹉养殖户就有上千户(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近500户),且多数是下岗工人、留守妇女或者残疾人。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就会毁掉这个产业,使两千多人面临返贫风险。

  “这是商丘的扶贫富民产业,我们一定会慎重处理的。”饶本东对许丽说。同时,他建议商丘市资规局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争取拿出解决方案。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草原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初步解决了鹦鹉产业沦为“非法产业”的困境。

  虽然试点工作已经开始推进,但是经再次实地调研走访,徐州市检察院发现鹦鹉养殖业许可不规范,对鹦鹉经营和利用、运输等行为监管不全面,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在2021年11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向商丘市资规局送达了检察建议。针对许可和试点问题,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核发管理证件,采取便民服务,简化办证手续,引导合法经营利用。

  针对市场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建议规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定点交易。加强协同配合,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疫源疫病监测和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监管工作。

  针对试点知晓度低等问题,建议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深化法律政策解读。重点宣传12种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鸟类,仍然不得随意养殖、观赏、销售,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鹦鹉养殖扶贫产业重获生机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商丘市资规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形成整改方案,于2021年12月28日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徐州市检察院:一是切实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二是切实做好专用标识试点管理;三是规范人工繁育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培训。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徐州市检察院多次回访,加强沟通联络,经实地调研,目前商丘市资规局已积极采取多项举措进行整改。

  许丽介绍,截至目前,商丘市资规局共为530户养殖户(含合作社)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先后层报审批四批共429户标识申请,发放专用标识193.68万枚。该局还和徐州市检察院一起,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为契机,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

  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林业草原局给予的政策扶持、检察建议的规范落实、商丘市资规局的热情服务……多项利好使得商丘市的鹦鹉养殖产业重新回归良性发展的轨道。

  许丽说,目前,全市共有193万只鹦鹉拥有了合法的“身份证”。鹦鹉出栏时,养殖户还会为它们佩带一个专用的脚环,脚环上的条形码上携带着身份信息:编号、品种、照片、出厂地等。“现在政策好了,鹦鹉的价格也上来了,一对费氏牡丹鹦鹉就能卖到八九十块钱。当地留守妇女养鹦鹉的越来越多了,只需腾出一间屋子,养个五六百只鹦鹉,一年收入就能达到五六万元,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还不耽误照顾老人,接送孩子上下学。”

  由于这份徐州市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调研深入,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后续落实到位,2022年11月,该检察建议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