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勇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勇与潘某波(另案处理)商议,由徐某勇出面联系,将潘某波出资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一张面额为人民币49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让,贴现后分给徐某勇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徐某勇在明知该汇票系伪造或变造票据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居某、朱某(另案处理)寻找买家。后被告人徐某勇与潘某波在扬州市江都区将该票据贴现转让给被害人安某甲、安某乙,骗取人民币479万元,被告人徐某勇从中获利人民币150万元。后该票据在贴现流转过程中被银行发现系变造票据并予以收缴。
被告人徐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