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徐州市等地,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日前,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徐州市等地,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