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破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情简介】
方某,17周岁,职业中专计算机应用专业在读。方某自小学六年级始,就自学计算机编程。上学期间,方某通过自行开发软件赚取就读中专的学费和生活费。
一次被黑客攻击后,方某开始钻研网络攻击防御技术,逐渐成为某黑客交流群的技术“顾问”。受许某的邀请,方某帮助许某管理DDOS压力测试机器人群。2017年12月17日,因无力支付C语言课程费用且受该课程广告骚扰,冲动之下,方某使用许某的DDOS攻击程序,干扰某编程教学公司网站运营。攻击的同时,方某给予被害人炫耀式提醒。被害人发现网址被攻击不能正常运行时要求其停止,方某随即停止攻击,攻击时长31秒,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为其1.6万余名用户提供服务累计两小时。
2018年4月12日,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时,另发现方某使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46台。
【调查与处理】
侦查机关认定,方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放在犯罪行为取证上,但并未查清方某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为此,检察官立即提讯方某,有针对性讯问,固定供述,查清了方某通过“25000”、“台风”、“8UC”木马程序扫描外网计算机,一旦发现漏洞就植入木马程序以控制该计算机的事实。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控制傀儡机,并非使计算机瘫痪,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补强了该罪的证据锁链。
检察机关对方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亲子关系、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调查。通过调查走访,检察机关查明,方某在校尊敬老师,与同学和睦相处,无既往恶习,系一时冲动犯罪。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均系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同时,方某系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系一时冲动且是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邳州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依法对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鉴于方某涉嫌两个罪名,因此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将方某的考验期适当提高为8个月。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实施精准化帮教,感化罪错少年。
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在通知方某到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前,检察官两次与其联系,叮嘱注意天气、安全等事项,在讯问时耐心倾听和引导,促进其放下戒备心理,打开心扉。原来方某对计算机兴趣浓厚,却被父亲误解为不上进而常遭打骂,更无钱报名学习心爱的编程,方某郁闷之下一时冲动攻击了他人网站。了解方某冲动犯罪的深层诱因后,检察官及时肯定其爱好和能力,同时也对其冲动行为进行教育,得到方某的诚恳回应。
二是量身定制异地帮教方案。鉴于方某居住在外省,检察官联系了方某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和学校,为方某“私人定制”了定期思想汇报、撰写读书笔记、参加公益劳动、上法治教育课等异地监督考察方案,帮助方某认清罪责,增强法治观念。
三是针对性开展亲职教育。为了给方某营造更好的帮教氛围,针对家庭关系紧张问题,检察官拟定了亲职教育计划,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电子邮件等,同方某的父母就其教育理念、沟通方式等进行多次沟通和指导,鼓励尊重孩子选择、改变交流方式、杜绝家庭暴力,促进方某父子间的关系由对抗逐渐走向平和,家庭关系变得和睦温馨。
2019年8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对涉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宜教不宜罚和“宽容不纵容”的理念。
本案中,方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认为方某系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大,本性纯良,容易改造,因此依法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综合考虑方某犯罪事实,适当提高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治不是目的,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才是价值追求。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挥心理咨询师优势,倾听、了解并分析犯罪原因,捕捉涉罪未成年人内心的细微变化,把握契机,温情帮教,帮助方某顺利通过了考验期。方某现已中专毕业,凭借自身IT技术获得了稳定的工作,成为了公司技术骨干,并表示要用自己的所学为社会多做有用的事。
虽然已对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官从未离开,对其帮助和教育仍在进行中。方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这样一句话:“你竭尽全力,却是淡淡的一句应该做的。我是被你拯救的迷茫的灵魂,感谢。”
5G时代的来临,改变着我们生活方式、生活形态的方方面面。90后、00后在当前互联网络使用中占有相当比例,但未成年人需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的辨识能力,把握好技术运用和网络犯罪的界限,形成正确网络观,自觉远离犯罪。